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15 生效日期: 2002-05-15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函[2002]150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2002年4月16日
国税函[2002]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在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过程中,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二、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三、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上述一般纳税人在年审后的一个年度内,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限定为千元版(最高开票限额1万元),个别确有需要经严格审核可领购万元版(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不得超过25份。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