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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182号)等税收法规的规定,现对2004年度本市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依法在本市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05年2月底前(上市公司在4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5年4月底前(上市公司在5月底前)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应在2005年5月底前,将纸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局所得税一处,同时将汇总数据通过市局FTP服务器发送到市局所得税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