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地税局关于2004年度本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10 生效日期: 2004-12-10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182号)等税收法规的规定,现对2004年度本市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依法在本市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05年2月底前(上市公司在4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5年4月底前(上市公司在5月底前)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应在2005年5月底前,将纸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局所得税一处,同时将汇总数据通过市局FTP服务器发送到市局所得税一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十二月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