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能交函[2001]103号
武汉铁路新欣旅行服务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欣旅行服务公司行包一体化收费的请示》(公司报[2001]013号)收悉。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满足客户要求,你公司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行包快运全程服务。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联运代理市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516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在客户自愿的前提下,开展行包运输代理并收取费用,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二、行包代理必须明码标价,并张榜公布,坚持客户自愿的原则,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
三、此批复于二00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同时你公司应按鄂价房服字[2001]135号文件规定办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将当年收支情况以及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报省物价局。
代包代理收费价目表
(单位:元/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