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30 生效日期: 2004-11-30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人行市分行《关于开展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银发[2004]80号)要求,自2004年4月1日起,对本市已开立的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资格进行重新审核。目前,人行市分行对市、区(县)两级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年检已基本结束,为更好地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银行账户备案的问题
  凡已完成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资格审核的预算单位,尚未办理银行账户备案手续的,应根据《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尽快填妥《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一),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预算单位备案。
  二、关于银行账户的统计工作
  银行账户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为总结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情况,预算单位需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表》(见附件二),由主管预算单位汇总后,于2004年12月31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一)根据《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市银行账户开户核准实行分级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严格执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二)各主管预算单位要指导和督促所属预算单位加强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健全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开设账户。
  (三)各预算单位接收的中央(市级)财政补助资金、配套资金等,不应另行开设账户存储,特殊情况经财政部(市财政局)核准的除外。
  (四)预算单位遇到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均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