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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10 生效日期: 2001-08-10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鄂办发[2001]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以下简称《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鄂发(1999)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企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围绕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和生产经营,搞好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企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与完善管理机制相结合,与加强监督机制相结合。


    第四条    企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企业党政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岗位目标、年度目标、任期目标管理,与企业生产经营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实行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    企业领导班子对所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依法经营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正职对本级领导班子和下一级单位正职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单位正职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企业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除承担《规定》第六条所列领导责任外,还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保障和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加强企业职工队伍思想作风建设,表彰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弘扬正气,打击歪风邪气;
  (四)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职代会和工会等群众组织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贯彻落实集体决策、厂务公开、直系亲属回避、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等廉政制度,切实维护职工利益,注意解决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
  (五)依法经营管理,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各种经营活动的审计和监督,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做假帐、违反财经纪律、营私舞弊、挥霍浪费等行为。

 


第三章  责任实施和责任考核

    第七条    企业领导班子要加强对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的组织领导,制定本单位或本系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方案,进行责任分解,抓好责任落实工作。


    第八条    企业党委应定期向上级报告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定期向本企业党员、职工通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定期对下属和部门执行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九条    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应将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作为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年终述职报告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企业行政领导班子在向职代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年度工作时,应同时汇报企业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对本级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与责任追究工作由企业的上级党组织负责;实行双重管理的企业(包括企业集团分布在各地的下属企业),其主管单位会同地方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共同负责对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与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主管部门的党委(党组)应组织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监事、审计等机构,对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考核应与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第十三条    责任考核的内容以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贯彻执行《规定》第六条和本办法第 条的情况以及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为重点,同时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检查考核在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对照检查的基础上,采取民主测评、听取汇报、谈话、查阅文件资料和听取述职报告、召开民主生活会、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尤其要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反映。


    第十五条    检查考核结束后,应对受检单位和个人做出综合评定,并写出专题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应将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与责任人经济利益挂钩;对责任考核中优秀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的单位要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取消单位主要领导当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并视情况给予有关责任人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及根据企业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检查考核中发现的严重问题,要单独形成书面材料,报告上级党委和纪委,并按照《规定》第十二条和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企业主管部门应对所辖企业领导人员建立廉政档案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应记入企业领导人员廉政档案,作为领导人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拨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企业党政领导人员违反《规定》第十二条和本办法第 条的,应进行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一)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导致企业内不正之风或腐败问题严重,长期得不到治理和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违反民主决策程序,个人擅自或领导班子集体违反规定做出大额度资金运作、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等事项或用人失察,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由于管理不善或领导人员失职渎职,导致企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不开展效能监察,不认真执行财务审批、比价购销、招投标、制止奢侈浪费、经济责任审计等管理制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经济效益低下的;
  (五)忽视思想政治工作,不实行厂务公开,不尊重职工民主权利,不关心职工切身利益,导致企业发生严重政治事件或其他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六)企业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人员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分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两种。
  组织处理的方式有:调离领导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解聘、辞退。
  纪律处分分为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党纪处分按照《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鄂发(2000)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其中,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有关法规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组织处理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根据需要合并使用。

    关联法规    

    第十九条    责任人在出现应予追究责任的问题后,态度恶劣,不配合检查、弄虚作假或者对抗检查的,从重或加重处理;责任人在有关部门查处、追究其责任前,主动检查纠正错误,并积极采取措施减轻损失或消除影响的,可以从轻或不处理。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由上一级党组织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查清事实和提出处理意见,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程序决定和执行。同级纪检监察机构根据事实情况,也可向上级提出关于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是指国有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各类企业中由上级机关任命、聘任或民主选举产生的党委领导集体、行政领导集体和领导人员、中方管理人员。
  国有参股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凡设有党组织的,参照本办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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