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榕国税函[2002]110号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公司福州分公司2001年度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函》(闽国税函[2002]68号)规定,同意中国太平洋公司福州分公司2001年度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其中:一、分公司本部业务宣传费12.2万元,业务招待费10.47万元;二、福州营业部业务宣传费7.3万元,业务招待费15.3万元;三、福清市支公司业务宣传费11.7万元,业务招待费9万元,准予据实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数额部分,要进行纳税调整。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