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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鼓励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5 生效日期: 2002-01-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集府[2002]2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
  《集美区鼓励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多渠道引进投资项目,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及中介项目的确定。
  奖励对象:凡介绍投资者到集美区投资举办项目成功的群众团体、单位和个人(本区国家机关及其在职工作人员除外)。
  奖励对象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程序:
  (一)填写中介登记表:中介者凭其有效证件及推介项目(中介项目)或引介客商的有关材料到集美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填写“项目中介登记表”。
  (二)集美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中介登记表”进行审核,情况属实后给予盖章,确认其中介资格。
  (三)经过登记审核的中介项目,经审批办理工商注册并在集美区税务机关登记后,由投资业主及项目受益地主管部门出具中介者在项目引进过程中所起作用的证明材料。
  (四)中介者必须对引介的投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促进,直至项目在规定缴资期限内建成投产。
  第三条 奖励标准。中介引进的项目经批准设立动工后,按企注册资金实际到资额分行业、分档奖励:
  (一)工业项目:注册资金在140-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按1%等额比例的人民币奖励;500万美元以上部份按1.5%等额比例的人民币奖励。
  (二)计算机软件及应用、IC设计、现代物流、仓储及信息咨询服务业项目:注册资金70-210万美元(含210万美元)按1%等额比例人民币奖励;210万美元以上部份按1.5%等额比例的人民币奖励。
  (三)农业种养殖项目:注册资金50-210万美元(含210万美元)按1%等额比例人民币奖励;210万美元以上部分按1.5%等额比例人民币奖励。
  (四)旅游项目:注册资金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部份按0.5%等额比例的人民币奖励。
  (五)迁址项目:中介引进第三条第1、2、3款项目,对原注册资金已实际到资部份,按上述标准的30%给予奖励;注册资金新增资部份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条 中介费的申领:
  中介引进的项目动工后,中介者凭审核的“项目中介登记表”、项目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项目所在镇、街(开发区)证明材料、年度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等项材料,经集美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兑付。
  第五条 根据上述规定所获得的中介奖励金,其个人收入所得税由得奖者自行申报缴纳。
  第六条 境外人士引荐项目到集美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修改权归集美区人民政府。
  第八条 本办法自二OO二年元月一日开始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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