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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厅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9 生效日期: 2004-04-19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4]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学校:
  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是关系到国家人才选拔、培养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招生的保密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坚决杜绝不正之风,确保按质按量完成我区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任务。
  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自治区教育厅根据教育部关于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有关规定和本《意见》,制定我区招生考试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2004年全区招生工作期间,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招生工作结束后,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要将招生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附件: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4]1号)精神,认真做好2004年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好2004年高考工作
  高考是国家大规模的教育考试,是高等学校选拔新生的主要考核形式,参与人数多、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级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与公安、卫生、交通、通信、机要保密等部门协调配合,将各项准备工作抓紧、抓细、抓实,为高考顺利进行提供有力的保障。
  2004年高考时间为6月7日至6月9日,适逢大专院校、中学期末大忙时节,这将给组织考试和评卷带来许多新的问题和困难。各级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要尽早与有关高等学校、有关中学、有关单位沟通和协商,落实好高考考点、评卷点,做好监考员、巡视员、评卷教师的选聘、培训和管理工作。
  高考是中学输送人才、高校选拔新生的重要环节,各高等学校、中学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大力支持,确保高考顺利进行。高等学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被自治区招生考试部门确定为评卷点的高等学校,要从人力、物力上给予大力支持,不得借故推诿。中学和高校都有推荐、选派监考员人选和评卷教师人选的义务。对不服从安排,造成重大工作影响的,要追究责任,并按规定取消有关人员的职称评定及教师资格。
  考风考纪的好坏,直接影响国家教育考试的威信和质量,直接影响招生考试的公平、公正,影响政府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的信誉以及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为此,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学校必须进一步提高对高考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严格规章制度,严肃考风考纪,狠刹考场腐败歪风,严厉处理舞弊行为,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考务管理;加强对考生的考试诚信教育,使每一名考生都阅读和了解高考的考生守则及违规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杜绝招生考试中徇私舞弊和腐败行为,营造良好的考试氛围。对招生考试中的违法现象和人员,要坚决予以查处。
  做好安全保密工作是确保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以及承担高考试卷印制的工厂,承担高考考试、评卷任务的学校,要充分认识到做好高等学校招生安全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要克服任何松懈麻痹思想,把高考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作为本单位的重点工作来抓。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武警、保密等部门的相互配合与支持,做到安全保密硬件设施到位,各项管理措施到位,人员配备、培训到位,逐级检查落实,确保招生考试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
  二、继续做好高考“ 3+X”科目设置和一年二次考试试点工作
  2004年的高考方案,以稳定为主线,坚持高考科目设置的方向不变,以简化科目组、减轻考生负担、减轻招考部门的工作量为目标。
  具体方案如下:
  (一)关于本科统考。
  科目设置为3+X,“3”是指语文、数学、外语3门国家规定的、每个考生都必须考的科目,“X”是指选考科目,“X”的选择范围是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和综合能力测试(抬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6门课程的综合,下同)及其他技能(包括体育术科、艺术术科等),选考科目先由高校根据专业特点设置,再由考生根据自己的特长或目标报考相应的“X”科目。
  报考普通类专业(指体育类专业、艺术类专业之外的专业,下同)的考生可以在以下6个科目组中任选一组且只能选一组参加考试:
  X1:物理+化学;X2:化学+生物;X3:物理+综合;
  X4:政治+历史;X5:历史+地理;X6:政治+综合;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选考科目可以只考物理;报考区属院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选考科目可以只考历史或物理;报考区外院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选考科目应与招生院校设置的科目对应;同时报考普通类专业和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必须选考含有物理的科目组;同时报考普通类专业和区属院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选考含有历史或物理的科目组。本科统考的成绩仅用于本科录取。
  考生填报志愿时应填报与自己考试科目组对应的院校和专业。
  普通类专业录取按5门计分;体育类专业文化课按4门(3+物理)计分;区外院校的艺术类专业按招生院校的要求以及考生的实际考试科目提供文化考试成绩;区内院校的艺术类专业文化课按4门计分,计分科目为3+物理或3+历史。
  今年的本科招生考试分科目组划线,分科目组投档。
  (二)关于专科统考。
  2004年继续坚持一年二次高考试验的改革方向,科目设置为3+X,“3”是指语文、数学、外语3门国家规定的、每个考生都必须考的科目,“X”是指选考科目,“X”的选择范围是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报考普通类专业的考生可从“X”科目中任选1门且只能选1门参加考试。报考体育类专业、区属院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可以只参加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的考试。专科统考成绩仅用于专科和招收高中毕业生的中专学校录取。
  2004年专科统考,所有科目的考试试题、考试时间均与本科统考相同,但计分办法、划线办法和投档办法不同。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高等学校专科层次的普通专业只分为理工类专业和文史类专业,不设置专业选考科目。
  2.把选考物理、化学、生物的考生归类为理工类考生,把选考政治、历史、地理的考生归类为文史类考生。
  3.考生成绩按文、理两大类进行“ 3+1”单科标准分及综合分转换。
  4.普通类专业按4门计分,体育、区内艺术类专业按语文、数学、外语3门计分。
  报考普通类专业的考生,计分科目按以下两个原则确定:
  (1)当考生只参加专科统考时,其计分科目就是实际考试科目;
  (2)当考生同时参与本专科竞争时,选考科目组为“物理+化学、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历史+地理”的考生有两个综合分,取其高分参与投档竞争。选考“物理+综合、政治+综合”的考生,其专科的计分科目分别是“3+物理”和“3+政治”。
  同时参加本专科竞争的考生,由于考试时间安排以及各考试科目归类上的限制,不能再选与本人本科选考科目不同的科目参加考试。
  5.填报志愿时,理工类考生可以填报理工类的任何专业,文史类考生可以填报文史类的任何专业。
  6.划定分数线时,每一批次按科类(理工类、文史类)划线,即同一批次的普通专业划一条理工类分数线和一条文史类分数线。
  7.按科类(理工类、文史类)排序、投档。
  (三)本、专科统考的数学科试卷分理科卷和文科卷。本科选考科目组为“物理+化学、化学+生物、物理+综合”,专科选考科目为“物理、化学、生物”的考生数学科考理科卷;本科选考科目为“政治+历史、历史+地理、政治+综合”,专科选考科目为“政治、历史、地理”的考生数学科考文科卷。
  只报考专科体育专业的考生,数学科考理科卷。
  只报考专科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数学科可以考文科卷,也可以考理科卷。
  (四)考试时间安排:(附表略)
  (五)2004年继续使用标准分数录取新生(艺术类专业除外)。
  (六)2004年报考提前批院校(或专业)的考生采用考后估分填报志愿的方式,报考其他批次的考生填报志愿安排在公布成绩之后进行。
  三、坚持按计划招生,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
  各有关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招生计划管理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招生计划,认真完成招生任务。未经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同意,任何学校均不得安排招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未经广西招生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擅自招收的新生不能取得学籍。
  四、继续招收体育预科生
  2004年继续在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广西民族学院、广西师范学院、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举办培养高水平体育人才的预科班,招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考生:1、获二级运动员称号以上(含二级运动员);2、高中阶段在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体育比赛获得单项前6名或集体前3名的主力队员;3、专业术科考试成绩达到划定的体育预科合格线;4、文化成绩在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下200分以内;5、年龄在20周岁以下,确有培养前途的考生。体育预科生进校学习一年高中文化,经学校考试合格,升入高等学校有关专业学习,继续加以培养。
  五、认真做好区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和区内高校定向招生工作
  (一)关于区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工作。
  定向就业招生是国家为确保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以及军工、国防、大中型企业的人才培养而设置的招生计划形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面向全自治区招生,高等学校不得指定生源范围。高等学校在安排定向招生计划时,首先要与定向就业单位(仅限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或厅级及以上机关单位、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国防军工单位、国防三线企业)签定定向就业协议。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有权拒绝公布和执行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不得在国家规定的定向范围外安排定向招生计划,不得把走向招生变成从指定的单位、部门或行业系统招生。坚决制止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乱收费。
  (二)关于区内高校定向招生工作。
  2004年自治区所属院校安排的师范类专科定向招生主要面向全区48个老、少、边、山、贫县(市)和防城区、东兴市。为保证定向招生计划的完成,在定向生源不足时,降低20分录取定向地区的生源。如降低20分仍无生源,可在邻近县录取填有定向志愿的合格生源。
  六、认真执行招生工作中的民族政策和其他照顾政策
  2004年高考招生工作中的民族政策和其他照顾政策有:
  (一)自治区所属院校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所占的比例力争达到少数民族占我区人口的比例。其中自治区所属民族院校录取的少数民族考生(除外语专业)要占所报该校合格的少数民族考生人数的80%以上,其他院校要占35%左右。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按以下相应条款降低分数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投档的条件,只取其中降分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地域降分照顾确认以考生现在户口所在地为准)。
  1.在全区范围内(除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等5市的城区外),对瑶族、苗族、侗族、毛南族、仫佬族、回族、彝族、京族、水族、仡佬族等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总分降20分。
  对融水、三江、龙胜、恭城、隆林、富川、罗城、环江、巴马、都安、大化、金秀等12个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自治县同等待遇的资源、凌云、西林3个县以及防城港市的防城区、东兴市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20分。
  对融安、灌阳、蒙山、上思、百色市市辖区(右江区)、田阳、田东、平果、德保、靖西、那坡、乐业、田林、昭平、河池市市辖区(金城江区)、南丹、天峨、凤山、东兰、宜州、忻城、象州、武宣、凭祥、上林、隆安、马山、扶绥、崇左市市辖区(江州区)、大新、天等、宁明、龙州等33个山区和边境县(市、区)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10分。
  除上述50个县(市、区)外,区内其他市、县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降7分。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降5分。
  2.对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的考生,总分可降10分;
  3.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军人考生,总分可降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总分可降20分;
  4.对烈士子女考生总分降10分;
  5.对农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女无儿户的女儿考生,总分降10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的基础上按下列相应条款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的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自治区级优秀学生称号者,加10分;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加10分;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级赛区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获得者,加10分(本条款所指的对象以教育部公布的具有保送资格的学生名单为准);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的考生,加20分。
  (四)同时符合本条第(二)、(三)款有关情形的考生,只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
  (五)对防城港市防城区、东兴、靖西、那坡、凭祥、大新、宁明、龙州、德保等8个边境县(市、区)以及享受边境县待遇的德保县、扶绥县、崇左市江州区、防城港市港口区的考生在录取时实行倾斜政策,在上述已降分的基础上,再降10分。
  (六)自治区所属高等学校举办的民族预科班,面向老、少、边、山、穷县(市)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全部招收农业户口的少数民族应届考生,高考成绩综合分在相应层次分数线下80分以内,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这些学生到广西民族学院补习一年高中文化,考试合格后直升有关高等学校学习,毕业就业按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凡有招收民族预科生计划的高等学校,必须完成民族预科生招生数。如不能完成,则扣减其未完成的招生计划数,不得将民族预科招生计划转为本专科招生计划招生。
  (七)2004年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继续对如下5个方面实行政策性倾斜:向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急需人才的地方和行业倾斜;向人才紧缺的老、少、边、山、穷县(市)倾斜;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乡镇企业倾斜;向大中专生空白乡(镇)倾斜;向有突出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倾斜。
  七、加强录取场所管理,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
  (一)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实行属地化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原则上不再设置现场网上录取模式。
  (二)按规则投档,按章程录取。
  1.我区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投档的规则是:
  (1)本科招生分批次、分院校按科目组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
  (2)专科招生分批次、分院校按文、理、体育、艺术等科类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
  (3)实行“多个志愿,两个层次,参照顺序,两清交叉”的投档办法。即每个考生的每批志愿中,分顺序志愿和平行志愿两个层次,对顺序志愿实行“志愿清”的投档办法,对平行志愿实行“段段清”的投档办法。
  高等学校要将本校招生录取的具体要求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写过招生章程,并在招生录取前向社会公布,做到公开、透明。录取期间按招生章程录取,不得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
  2.录取新生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入学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试为主的原则;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监督、检查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3.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提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对超过时间或不按规定进行录取的高等学校,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有权根据所发出的电子档案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代为录取。
  4.对已公布的招生计划,高等学校不得随意撤减,对因生源不足无法正常完成计划的本科第二批院校,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及时公布生源缺额信息,向未被录取的上线考生公开征集志愿。
  专科学校(或专业)在生源不足时,经批准可以由学校在规定的分数线内自主组织生源,择优录取。对无本校志愿的考生,学校应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后再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出投档申请。
  5.对本人填有志愿或经高等学校征得同意后被录取的考生,一律不予退档换录。
  (三)关于考生档案。
  为适应网上录取的需要,2004年我区高考考生档案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用于高考录取的电子档案。考生电子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和成绩信息,是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结果的集中反映,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依据。考生的电子档案由招生部门建立,并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给录取学校。第二部分为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由考生所在的学校或单位建立。
  高等学校确定录取名单并办完相应录取手续以后,参加远程网上录取的高等学校,通过网络下载获取所录新生的电子档案;到现场网上录取的高等学校,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以光盘形式提供该校所录新生的电子档案。在我区录取的大学新生的高中阶段教育档案或人事档案一律由其毕业中学或其档案管理单位负责提供,考生凭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到本人毕业学校或档案管理单位提取,档案提供单位负责用专用档案袋密封并加盖密封章,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后交由考生本人亲自带到高校。
  八、招生经费
  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教财[1992]42号)和自治区物价局核发的广西招生考试院《收费许可证》(证号:05008200)的有关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每录取1名新生,要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缴纳计算机阅档费32元。另外,每录取1名电大普通班或高职班、区外院校定向生,要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缴纳招生录取费60元。
  九、切实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依法治考,依法治招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政策性强,任务繁重,涉及面广,为社会所关注。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招生委员会,充实招生办公室的人员,改善办公条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的主要领导和高等学校的党政一把手要对本地区、本校的招生考试工作负总责,对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妥善处理。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制定的“四规五制”(“四规”’是指四个国家教育考试的专项管理规定,即《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则》,《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五制”就是全面实施分级管理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过程督查制、违纪舞弊通报制和制约评估制度)。在招生工作中,严禁任何高等学校招收“计划外学生”或委托“中介机构”招生,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增加计划”、“赞助”、“定向”等名义向考生乱收费,一旦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
自治区教育厅
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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