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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审核认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09 生效日期: 2004-10-09
发布部门: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上海文广集团、上海教育电视台、各区县文广局及有关单位:
  为规范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管理,加强广播电视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26号)和《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审核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人劳字[2004]180号)的精神,对符合条件的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实行执业资格审核认定,经审核认定的人员可直接获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或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我局负责本市各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审核认定的材料受理、审核、执业资格注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的发放工作。现就本市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审核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截止2004年8月1日,在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编辑记者岗位工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审核认定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执业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广播电视相关法规、规章。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身体状况能胜任广播电视编辑记者岗位要求。
  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工作满3年;或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工作满4年,且是所在单位广播电视采访编辑的业务骨干;或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工作满5年,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工作满10年。
  6、最近两年年度考核均合格。
  (二)截止2004年8月1日,在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音员主持人岗位工作,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的播音员主持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审核认定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广播电视相关法规、规章。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身体状况能胜任播音员主持人岗位要求。
  5、取得广电总局制发的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资格证书》。
  6、取得与岗位要求一致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市级台一级甲等、区县级台播音员主持人和出镜出声的编辑记者一级乙等)。
  7、最近两年年度考核均合格。
  (三)截止2004年8月1日,在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音员主持人岗位工作,以少数民族语言、方言及外语为基本用语的播音员主持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审核认定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广播电视相关法规、规章。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身体状况能胜任播音员主持人岗位要求。
  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2年;或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3年;或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5年,且是所在单位播音主持的业务骨干。
  6、最近两年年度考核均合格。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审核认定组织不予受理认定申请: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
  3、因本人过错造成重大宣传事故的。
  4、违反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5、品行不端、声誉较差的。

  二、审核认定程序及要求: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的,需填写推荐意见,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本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推荐意见应包括“同意聘用申报人从事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或播音主持工作”的内容。
  (二)本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填写初审意见后由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三)经我局审查和广电总局审核合格后,将审核合格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公示有异议经查证属实的,取消申报资格。
  (四)我局将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公布的名单进行执业资格注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三、申报审核认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执业资格审核认定申报表》(附件3)或《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审核认定申报表》(附件4)一式2份,在指定位置粘贴符合规定的照片,并另附同样规格的照片1张;
  (二)申报编辑记者执业资格的需提交学历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申报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的需提交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资格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各项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三)网上录入《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执业资格审核认定申报表》或《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审核认定申报表》由播出机构按国家广电总局要求进行数据录入和数据传送(录入和传送方式可在国家广电总局政府网“广电职业一最新消息”栏内下载“广电执业资格认证系统软件”,网址是:www.chinasarft.gov.cn,或www.sarft.gov.cn)。
  (四)《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执业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名册》(附件1)和《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名册》(附件2)由播出机构按要求输入,并统一用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到zzc
  scrft.com信箱。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即日起至2004年10月31日为我局受理申报的时间,逾期不再受理申报。自2005年度起,国家广电总局不再组织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审核认定,凡不符合认定条件和未申报审核认定的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或播音员主持人必须按国家广电总局26号令的规定,参加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并经我局注册方能取得执业资格和执业资格证书。

  五、费用:
  按国家广电总局规定,凡经国家广电总局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收取证书成本费每本30元。

  六、材料受理地址: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静安区巨鹿路709号受理大厅)

附件:1、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执业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名册(略)
     2、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名册(略)
     3、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执业资格审核认定申报表(略)
     4、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审核认定申报表(略)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二00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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