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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1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5月28日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的。该条例的制定,对发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各地区工作委员会的作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起到了积极的、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区行政建制改革,地改市工作已于2003年全部完成,“地区”的建制已不再存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各地区工作委员会也已全部撤消,该条例的使命已经完成。因此,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