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2]费94号
南平市物委:
你委《转报武夷山市物价委员会关于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南政价[2002]19号)悉。根据原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6]费字393号)有关精神,现批复如下: 1、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对破坏地貌、植被进而影响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所收取的费用,其标准是按地貌、植被改变的面积或弃土、弃渣的体积收取的。可见水土保持补偿费仅限于发生破坏地貌、植被或弃土、弃渣时收取,所收费用应专项用于地貌、植被的恢复和弃土、弃渣的清理,没有发生破坏地貌、植被或弃土、弃渣行为时,不能继续征收水土保护补偿费。
2、企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负责治理,若无力自行治理的,可按“闽价[1996]费字393号通知”第二条 规定,缴纳治理费用后委托水土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