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2]费96号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请求核定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的函》(闽司[2002]函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司法考试考务费等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2]6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的精神,经研究,同意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的考试费标准按每人每场次35元,共4场,合计140元收取。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律师资格考试报名费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448号)同时废止。
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开收费文件,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应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