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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8 生效日期: 2003-10-28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3]18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教育厅、编办、公安厅、计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现就我区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是指户籍在农村而在城市工作(包括受聘于企业等单位务工,在城市经商、办企业和自谋职业),随其居住在城市的子女是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均属于本意见的范畴。

  三、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入地政府)负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建立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使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受教育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自治区对各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下简称“普九”)进行督导、复查时将把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情况一并检查。

  四、流入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有关行政规章,协调有关方面并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九”工作范畴并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负责安排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近免试入学,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计划发展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享受义务教育权利。价格主管部门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等制定有关收费标准并检查学校收费情况。城市人民政府的社区派出机构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五、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接收主渠道作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多地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要针对这部分学生的实际,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在评优奖励、入队人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学校要做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学校要加强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六、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流入地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七、采取措施,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流入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制定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减免有关费用,做到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要根据学生家长务工就业不稳定、住所不固定的特点,制定分期收取费用的办法。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对违规收费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物价部门等要及时予以查处。

  八、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出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出地政府)要积极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流出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禁止在办理转学手续时向学生收取费用。建立并妥善管理好外出学生的学籍档案,自治区对各地“普九”情况进行评估检查时将对外出学生的情况一同检查,凡去向不明的将视为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比较集中的中心城市,流出地政府要派出有关人员了解情况,配合流入地加强管理。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有关学校及时办理人学等有关手续,禁止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九、加强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各县(市)要将这类学校纳入民办教育管理范畴,其审批办法与民办学校审批办法一样,设置标准参照公办学校的标准,设立条件可酌情放宽,但师资、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要对这类学校进行清理登记,符合标准的要及时予以审批;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予以取消,并妥善安排好在校学生的就学。要加强对这类学校的督导工作,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这类学校给予关心和帮助,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导。对办学成绩显著的要予以表彰。

  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方法,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要将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作为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的作用,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方针政策、工作规划、办法措施和实际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经验。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编办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计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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