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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24 生效日期: 2002-02-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2]费46号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调整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收费标准的函》(闽安监综合[2001]3号)悉。为保证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福建省培训班收费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电工、登高架设、厂内机动车驾驶、起重机械、金属焊接(切割)、电梯驾驶、制冷、矿山等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培训和企业负责人、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培训,收费标准均为300元/人·期(每期培训时间为120课时);按规定进行复审,其收费标准均为100元/人·期(每期培训时间为40课时)。
  二、“培训的材料费”根据各类培训学员的实际需要按实收取。收取“培训材料费”使用税务票据。
  三、培训收费标准含举办培训班所需的办公经费、报名费、实习费、考试费、发证费、老师酬金、场租费及管理人员工资等费用。
  四、培训单位应按规定课时组织培训和收费,培训课时不足,要按平均课时费扣减培训费。
  五、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IC卡)工本费调整为20元/本,复审时不再收取工本费。
  六、该收费标准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收费均向培训个人收取,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开收费文件,培训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以往有关我省特种人员培训考核发证收费标准的规定,与本复函不符的,以本复函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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