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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实行专项验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27 生效日期: 2001-02-27
发布部门: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城建档案馆、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按照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建建管字[2001]8号)、市市政建设局《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武市政法字[2000]224号)及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供其它相关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的通知》(武建[2001]8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现将我市建设工程实行档案专项验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进行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

  二、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城建档案馆主持进行。

  三、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验收及其他专项验收完毕;
  (二)工程文件材料按有关规定已收集齐全、整理完毕。

  四、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对本单位形成的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自行验收,自检合格后,报建设单位;
  (二)建设单位对各单位形成的和本单位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进行复核,填报《武汉市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称《申报表》);
  (三)城建档案馆接到《申报表》后对申请进行核查,申请符合规定的,应自收到《申报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派员验收;
  (四)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在建设工程现场进行,由建设单位组织本单位、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档案管理人员参加;
  (五)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馆在两个工作日内签发《武汉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见附件2)或《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反馈单》(见附件3),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必备文件之一。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按要求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

  五、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全部工程竣工档案报送城建档案馆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并核发《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见附件4)。按照《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工作的通知》(鄂建[2000]174号文)的规定,凡没有《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机构不予办理产权证。

附件:1、《武汉市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申报表》
     2、《武汉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
     3、《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反馈单》
     4、《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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