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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取消自来水底度水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1 生效日期: 2001-12-2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1]商字573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物委)、建设局(建委):
  原省基本建设委员会1979年制定并印发的《福建省自来水企业供水章则》第十条规定“依照
  水表口径分别规定每月基本水数,用户每月用水未达基本水数者,按基本数收费”,已不能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促进节约用水,减轻消费者负担,保护消费者权益,
  经研究,决定予以废止。从2002年1月1日起,各地自来水供水收取底度水费的做法相应废止
  ,一律按实际用水量计收水费。
  福州市取消自来水底度水费工作,应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程序报请省、市人大对《福
  州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作相关修改后再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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