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1]商字573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物委)、建设局(建委):
原省基本建设委员会1979年制定并印发的《福建省自来水企业供水章则》第十条规定“依照
水表口径分别规定每月基本水数,用户每月用水未达基本水数者,按基本数收费”,已不能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促进节约用水,减轻消费者负担,保护消费者权益,
经研究,决定予以废止。从2002年1月1日起,各地自来水供水收取底度水费的做法相应废止
,一律按实际用水量计收水费。
福州市取消自来水底度水费工作,应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程序报请省、市人大对《福
州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作相关修改后再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