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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局、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挂桨机船拆解改造补贴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07 生效日期: 2004-07-07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港口局
发布文号:

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各区(县)航管部门:
  现将《上海市挂桨机船拆解改造补贴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挂桨机船拆解改造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精神,全面推进上海市挂桨机船拆解改造工作,使政府补贴资金得以有效落实,根据《关于印发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03)552号文)以及《关于送审本市贯彻〈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行动方案〉有关实施方案的报告》(沪发改城(2004)077号文),制订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政府补贴的对象为1972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1日期间建造完工,持有上海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的钢质挂桨机船所有人。


    第三条 挂桨机船船舶所有人申请政府资金补贴,必须在本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船厂拆解或者按规定改造为落舱机船或驳船。船主可在六家经上海市港口管理局进行资质认定的船厂中自由选择(见附件1)。


    第四条 挂桨机船拆解改造的政府补贴计算方式
  补贴数额=补贴基数+船舶总吨*单位吨位补贴额
  ㈠拆解补贴:补贴基数按船龄递减
  1994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1日期间建成的船舶,补贴基数为每艘船舶2.8万元人民币;1984年1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船舶,补贴基数为每艘船舶2.4万元人民币;1972年1月1日至198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船舶,补贴基数为2万元人民币。
  单位吨位补贴额为155元人民币/总吨。
  ㈡改造为落舱机船补贴:补贴基数为每艘船舶1万元人民币;单位吨位补贴额为90元人民币/总吨。
  ㈢改造为驳船补贴:补贴基数为每艘船舶0.3万元人民币;单位吨位补贴额为40元人民币/总吨。


    第五条 政府补贴资金的申请
  船舶所有人应详细填写《钢质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肆份,并持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船舶所有权证、国籍证、船检证以及船舶营运证等向所在区(县)航管部门申请政府补贴资金。


    第六条 政府补贴资金的审核
  1.区(县)航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政府补贴资金的条件,对申请者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认真审验,符合享受政府补贴资金资格的,由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或航管部门在《钢质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申请表》“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或航管部门意见”中出具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按时间先后顺序对申请表进行编号。同时,计算出应补贴金额,与申请人签订《钢质挂桨机船拆解改造合同书》(见附件3)一式肆份,连同《钢质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申请表》一并报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审批。
  2.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在收到区(县)上报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航务管理处意见”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核准。
  3.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在收到上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是否核准政府补贴申请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表和合同书各留一份备查,其余退应执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政府补贴资金的发放
  1.船舶所有人在船舶入厂后即可凭身份证、船舶拆解改造施工合同(副本)、《钢质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申请表》和《钢质挂桨机船拆解改造合同书》向所在区航管部门申请领取政府补贴资金50%部分,并填制“挂桨机船政府补贴资金请款单”(见附件4)一式三份(一份做财务付款依据,一份交领款人,一份结清余款时备用)。
  2.政府补贴资金余款待拆解改造完工后凭船厂、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或航管部门及船检部门共同出具的《钢质挂桨机船拆解改造完工报告书》(见附件5)及“挂桨机船政府补贴资金请款单”进行清算。
  3.政府补贴资金付款方式原则采用支票形式,并注明用途和船名。补贴金额不足支付拆解改造工程款的,差额部分由船舶所有人自行支付给船舶修造厂;有结余的,直接支付给船舶所有人。
  4.符合政府补贴资金条件并按要求已先行进行拆解改造的挂桨机船,其政府补贴资金的申请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手续,并提供付款依据及书面说明(要有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或航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区航管部门必须进行认真核查并逐级报批后再行支付。
  5.各区航管部门应相应做好登记汇总的辅助备查工作。并据此向市航务处申请资金,市航务处向市港口管理局申请资金。市财政局应在财政部资金到位后拨付地方补贴资金50%部分至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市港口局待挂桨机船拆解改造工作结束后编制挂桨机船政府补贴资金汇总表报市财政局审核清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 操作程序
  1.船舶所有人在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对其所有的挂桨机船进行拆解改造后,自行选择经认可的船厂进行实施并与其签订拆解改造施工合同。挂桨机船拆解改造,将根据船舶的大小以及功率等情况,提交船厂设计改造方案和施工图纸并报市航务处船检部门审查。
  2.市航务处和区航管部门在船舶进行拆解或改造前,要指派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对实船要进行测量、拍照,收回全部船舶资料和证件并建档留存。
  3.挂桨机船拆解或改造完工后,市航务处和区航管部门要指派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验收。船舶属于改造的,应重新核发有关船舶检验、登记证书和营运证件。


    第九条 监督管理
  1.挂桨机船船舶所有人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补贴的,要严格依照合同,区别不同情况,取消政府补贴或者限期退出航运市场。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市运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补贴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责任制。凡未按规定上报政府补贴实施情况或所报情况不实的,暂缓安排政府补贴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3.市船检部门要加强对挂桨机船拆解改造定点船厂的监督管理,组织对船厂技术改造方案、生产人员的指导和培训,以确保挂桨机船拆解改造目标的实现。
  政府补贴的发放情况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监督电话:63230985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港口局、上海市财政局
二○○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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