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地税办[2001]38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2001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闽劳社[2001]708号)转发给你们,希知照。 附件: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2001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比例的通知
2001年12月1日 闽劳社[2001]708号
我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1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同意。现将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对福建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1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劳社部函[2001]172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调整后的《福建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1年批复费率表》执行,做好今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