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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物价局、来宾市财政局关于重新下达来宾市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8 生效日期: 2003-09-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财政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来价字[2003]83号

各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充分调动农民养猪的积极性,切实减轻农民、屠商(零售商)负担,保护农民与群众的合法利益,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厅《关于重新规范我区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收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1]4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重新核定来宾市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收费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商部门、市场服务中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来宾市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二、畜牧、环保部门和屠宰行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各县(市)根据自治区桂价费字(2001)478号文件精神在自治区规定的幅度内,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三、请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收费员必须经物价部门进行收费政策法规培训,取得《收费员证》方可收费,收费人员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上签字。工商、畜牧、环保部门的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食品屠宰行业和市场服务中心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税务发票。收费单位要在显眼位置张榜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监督检查。

  四、其他有关事项仍按桂价费字(2001)47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二00三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原柳州地区行政公署物价局柳署价字(2002)87号文件停止执行。
来宾市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2.个体工商  4元/头  3元/头  2元/头  销售  领取个体
  户管理费  营业执照
  的零售肉
    商
  赁费  方米.天  方米.天  方米.天
  注:1.工商部门收费:租赁市场设施,凡实行摊位招标的,减收或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不符合招标条件的,按表列标准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市场设施租赁费不能在屠宰场收取。凡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的,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减半收取。
  2.人口超过10万,或非农业人口超过5000人的乡镇政府所在地执行县城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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