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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镇住户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2 生效日期: 2003-08-22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北政办[2003]115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城镇住户调查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北海市城镇住户调查工作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建立城镇住户调查体系有关问题的批复》(桂政函[2003]8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区城镇住户调查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02号)精神,我市决定建立全市城镇住户调查体系,全面开展城镇住户调查工作,为保证调查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1、了解城镇居民家庭人口、就业、收入、支出、消费、手存现金、商品需求、家庭主要耐用品拥有和住房等变化情况,为县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研究制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货币流通、商品生产和供应等政策提供依据;为确定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提供各类商品及服务项目权数;为研究国民收入分配比例、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收入差距、消费结构、消费心理、营养水平、贫困状况等提供咨询服务。
  2、帮助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时掌握城镇居民家庭生活情况,解决居民生活中的困难,改善居民生活。
  3、满足各级政府进行全面小康进程测评和县域社会经济综合评价的需要,给各级党委和政府进行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调查范围与对象
  调查范围是市辖一县三区。调查对象是城市市区和县城所在地区域内的住户,包括:
  1、户口在本地区的常住非农业户和常住农业户;
  2、户口在外地,居住在本地区半年以上的非农业户和农业户;
  3、调查包括单身户,但不包括集体户中的单身户。

  三、调查内容
  1、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2、城镇居民家庭住房基本情况
  3、城镇居民家庭就业情况
  4、城镇居民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
  5、城镇居民家庭现金收支
  6、城镇居民家庭消费支出
  7、城镇居民家庭非现金(实物及服务)收入

  四、调查户数的确定
  按照国家调查制度要求,以县(区)为总体,采用二阶段抽样方法抽选调查户。根据抽样调查确定样本量的方法,确定县、区样本单位数为:一相样本(大样本)合浦县和海城区分别为600户,银海区和铁山港区分别为480户;二相样本(调查户)合浦县和海城区分别为100户,银海区和铁山港区分别为80户。对选出的大样本或一相样本开展城镇居民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即一次性调查,取得调查户家庭人口、就业人口、收入等辅助资料,然后,根据这些资料进行分组,从中按比例抽出二相样本,作为经常性调查户,开展日记工作。二相样本一定三年。三年后通过再次开展一次性大样本调查来轮换,依此类推。
  对抽中的家庭住户,非不可抗拒因素(如全家调离本市等)不得轻易换住户,对经反复做工作仍拒绝接受调查的住户,可找相同条件的家庭住户代替。换户情况应经市统计局同意、报自治区统计局备案。

  五、调查资料上报要求
  1、上报程序。县、区按要求将分户资料上报市统计局普查中心,同时上报自治区统计局普查中心。
  2、上报方式为压缩传输。
  3、上报时间。月度资料于月底前上报自治区统计局普查中心和市统计局普查中心;年度资料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自治区统计局普查中心和市统计局普查中心。

  六、时间安排
  8月1日至10日由市统计局培训县、区级骨干;
  8月11日至31日县、区调查工作人员入户进行一次性问卷调查;
  9月1日至10日用计算机录入一次性问卷调查资料;
  9月11日至20日由市统计局审核汇总一次性问卷调查资料上报自治区统计局;
  9月底前自治区统计局抽样确定调查户并反馈;
  10月份培训调查户;
  11月份调查户试记帐;
  12月1日至20日解决好记帐中出现的问题;
  12月21日调查户正式记帐。

  七、组织领导
  我市城镇住户调查工作由市统计局统一组织实施,采取分级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市、县(区)普查中心增加城镇住户调查职能。
  市统计局负责制订调查方案、培训县(区)级骨干,指导样本抽选、审定基层住户调查工作,印制住户记帐本及调查方法制度,负责数据处理和审核评估。
  县、区负责培训调查员和辅助调查员、搞好本级样本抽选和样本轮换、指导和检查住户记帐情况、按月收集帐本、审核有关数据并进行分户资料录入、上报。

  八、工作要求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建立城镇住户调查网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尽快建立调查网点,提供良好的工作保障条件,确保城镇住户调查工作2003年启动,2004年开始提供数据。从2004年起,县(区)进行小康进程测评和社会经济综合评价时,城镇住户调查数据以县(区)统计局城镇住户调查数据为准。
  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的原则开展城镇住户调查工作。
  3、建立全市城镇住户调查体系所需经费及正常调查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系“分级负担”和“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的原则,分别由市、县(区)级财政负担。自2004年起,属于市本级负担的经费按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列入当年部门预算;属于县(区)负担的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今年培训、选点、一次性调查、帐本印刷等所需的经费,由市、县(区)财政给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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