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鼓励留学人员创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9 生效日期: 2003-08-19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北政发[2003]54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北海市鼓励留学人员创业落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留学人员到北海市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创业,按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政策,结合北海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留学人员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获得国外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二)在国内已经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到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研修一年以上的;
  (三)获得国外永久居住权和留学归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四)其他符合人事部、科技部、教育部有关规定的。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留学人员企业是指海外人员和留学人员回国创办的企业,其投资股份占30%以上,在企业中担任技术带头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或在股份制企业中控股的企业。

  第四条 凡到创业园投资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由北海市工业园区优先协助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等服务。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凭中国护照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

  第五条 留学人员可以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或技术转让,分配比例或转让费由受益单位、个人与留学人员双方协商确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注册资本35%,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留学人员在创业园内创办的企业除享受本规定载明的优惠办法外,同时享受北海市工业园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七条 留学人员年薪可与其在企业发挥的作用相称,不作限定,个人月收入在5000元以内部分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创业园管委会给予补助。

  第八条 创业园设立留学人员创业专项资金,一部分作为留学人员科研启动、攻关资金,用于留学人员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的前期资助;另一部分以投资的方式支持留学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方式和比例由双方商定,比例不设上限。

  第九条 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开发的科技项目可优先列入北海市科技计划,获得科技三项经费资助,并择优推荐申报自治区级和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条 创业园择优推荐留学人员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优先推荐与国内外投资者进行嫁接和建立联系,并协助企业疏通市场渠道,建立协作网络和市场网络。

  第十一条 北海市劳动人事部门将积极妥善安置留学人员配偶;对在职的,随调随迁,优先安排;对非在职的,符合就业条件,积极推荐安排就业;北海市教育部门对其子女入园、入学优先给予安排。

  第十二条 留学回国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

  第十三条 租用由创业园提供的办公场所、生产用房的,创业园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两年以内免收、第三年减半收取租金的优惠办法(每家企业可享受减免面积60—200平方米)。

  第十四条 创业园兴建留学人员公寓,为前来创业的留学人员提供生活设施配套的优惠租用住房。

  第十五条 新引进并在我市常住(每年在我市工作生活累计半年以上)的海外归国博士、硕士,经创业园管委会认定,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安家补贴(博士2万元人民币、硕士1万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对北海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由市人事局会同市科技主管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北海市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奖”评选活动,获奖者以北海市人民政府名义予以表彰。留学人员为本市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由市委、市政府给予重奖并授予“北海市贡献突出人才”称号。

  第十七条 从香港澳门台湾出国的留学人员适用本规定;到香港澳门台湾学习、工作的同等条件人员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 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在北海市工业园区创业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海市人事局和市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