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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8 生效日期: 2003-08-08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梧政办发[2003]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杜绝剧毒鼠药毒鼠强引起的中毒事故发生,在2003年彻底消除毒鼠强的危害,确保城乡居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我市继续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认真贯彻国务院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协同作战,集中收缴流散社会的毒鼠强以及严厉打击查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非法剧毒化学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彻底杜绝投毒案件和中毒事故的发生,确保城乡居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成立我市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全市专项整治工作。工作小组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 长:徐 波 市农业局局长
  成 员:刘连斌 市农业局副局长
  周广勇 市公安局副局长
  林其元 市药监局纪检组长
  王德恩 市经贸委副主任
  邬雷鸣 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家强 市质监局稽查支队支队长
  黄石南 市安监局副局长
  郭建强 市环保局副局长
  唐远明 市卫生局副局长
  唐 星 市供销社副主任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电话:3856886),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刘连斌同志兼任。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切实加强对剧毒鼠药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工作,坚决查封、取缔非法生产、销售剧毒急性鼠药的企业、小作坊、“黑窝点”以及集贸市和游商游贩。
  (二)清查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剧毒急性鼠药。
  (三)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剧毒鼠药毒鼠强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一批违法分子。

  四、整治工作内容和措施
  (一)集中力量,对重点地区、重点市场的剧毒急性鼠药及农用危险品进行清查收缴,集中管理,农业、公安、工商、药监、安监、卫生、环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非法制造剧毒急性鼠药的“黑窝点”坚决予以查封和取缔,形成一种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确保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调查了解辖区内高毒鼠药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情况,掌握高剧毒鼠药的流向和分布,配合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储存剧毒鼠药的单位,进行登记造册。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广泛发动群众,充分依靠镇(乡)街道等基层组织,逐村逐户逐单位对流散社会的毒鼠强等非法剧毒化学品进行“拉网式”集中清查收缴,切实做到收缴工作干净彻底,不留死角。
  (三)要积极做好群众上交的毒鼠强等非法剧毒化学品的接收和处置工作,对清查收缴和公众上交的毒鼠强等剧毒化学品,统一交由环保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尽快销毁。要精心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在社会上形成查缴毒鼠强等非法剧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舆论攻势。要认真教育广大群众充分认识购买、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毒鼠强等非法剧毒化学品是一种违法行为,取得广大群众对查缴统一行动的理解和支持。公安部门要适时公开已查结典型案件的处理结果,以警示社会,震慑犯罪。要公布举报电话,凡群众检举揭发的案件线索一经查实,要及时以予奖励,取信于民。
  (四)严密防范,完善重大突出事件预防 、报告和处理机制。各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涉及毒鼠强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制度,以及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有计划、经常性地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查找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防范投毒事件的发生。对发生的投毒、中毒等重大安全事件,必须及时、稳妥处理,并查清有关原因和责任,迅速上报,不得瞒报、漏报。

  五、时间安排和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7月底前,已先期布置):市各有关部门以及各县(市)政府要主动向党委汇报,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成立统一联合整治行动工作小组和专门办事机构。根据本部门实际,对照本方案贯彻实施。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20日前):为全市集中联合整治查处及各单位清查收缴行动时间。要切实做到查禁收缴,清理整顿,打击处理并举,严厉打击和查处涉及毒鼠强及流散在社会的非法剧毒化学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检查验收巩固阶段:市各有关部门及各县(市)政府于8月25日前将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农业局。8月底前,市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和自治区农业厅将组织检查验收。

  六、为了及时掌握查处毒鼠强工作进展情况,各协作单位要于8月13日前报1名联络员名单到市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并每隔2天向市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查处毒鼠强的进展情况。
二○○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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