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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全省电信资费管理和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08 生效日期: 2000-11-10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房服字[2000]367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中国电信集团湖北省电信公司湖北移动通信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湖北公司、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


  电信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近几年,随着电信业的分营、改革,其管理体制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有的资费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新的管理体制的需要。为使电信业更好地利用价格杠杆拓宽业务领域,同时为规范电信市场的价格行为,理顺资费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现就加强我省电信业务资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信业务资费的制定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同时考虑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电信业的发展和电信用户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凡国家计委会同信息产业部管理制定的全国性的、跨省区的电信业务资费(含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应从其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信息产业部经征求国家计委意见制定并公布施行的电信资费标准,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

  三、全省性基础电信业务资费的制定和调整,必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增值电信业务资费标准须经省物价局同意后,由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标准幅度内,自主确定资费标准。

  四、电信业务经营者(含各地分支机构)如有资费需要调整,须向其在省内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属地物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属地物价部门审核后向省物价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国家规定正式价格基础上对用户实行优惠时,应按本通知第四条程序办理。或经省物价局授权,由其在省内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属地物价部门批准执行,但在下发文件中应冠有“经省物价局同意”的内容。

  六、电信业务经营者扩大服务范围、增加服务方式或利用先进技术开办以前没有的电信新业务,其资费可由电信业务经营者自定试行期标准一年,期满后必须将执行情况和用户意见上报省物价局,以便制定正式价格。电信新业务资费试行一年逾期不报的,视同价格违法行为。

  七、过去省物价局关于电信资费管理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若有新的电信资费管理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二000年十一月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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