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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6 生效日期: 2003-07-16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北政办[2003]96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北海市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十六日

北海市治理向机动车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93号)和自治区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协调字[2003]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自治区治理整顿工作的要求,取消涉及机动车辆的各种违规设置及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集资、罚款和摊派项目;清理、取消公路及城市道路上各种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点、检查站点;加强对涉及机动车辆各种收费的管理。加大标本兼治和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我市道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治理整顿内容
  (一)坚决取消向机动车辆收取各种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规范收费行为。
  (二)进一步加强对道路收费站、检查站的审批和管理。
  (三)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和车辆通行费的管理。

  三、实施步骤
  这次治理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清理、自查自纠阶段。各有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基金、集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对符合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凡在公布目录之外收费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此阶段在7月底完成。
  (二)整顿道路站点阶段。各有关部门要按本方案的要求,对目前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收费站点、检查站点进行清理整顿。对取消的收费站,限期拆除相应收费设施;对符合条件保留的收费站,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重新审批,重新确定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自治区有关部门对经批准在道路上设置的所有收费站、检查站实行集中公告,凡公告外的道路站点一律取消。此阶段在9月底前完成。
  (三)检查验收阶段。自治区有关部门将于2003年10月-11月对这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全面清理、自查自纠完成后,各牵头负责部门要在8月8日前将清理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的总结材料书面报送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顿道路站点阶段完成后,各牵头负责部门要于9月30日前将整顿道路检查站点、收费站点总结材料书面报送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由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部门的总结材料综合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
  (一)建立工作机构。
  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任务艰巨,时间紧迫,牵涉面广,责任重大。市政府决定成立北海市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文),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唐成良任组长,各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协调做好这次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负责日常工作,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
  (二)建立相应工作制度。
  1、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和总体协调工作,督促各部门按计划完成治理整顿工作,检查、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按时向自治区协调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各部门要设立联络员,并将联络员名单、电话报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企业科,电话2033109),每月5日、20日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研究相关工作,沟通信息,汇报各部门的治理整顿工作情况。
  2、建立报告制度。每月5日前各部门要向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送本部门开展治理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每一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各牵头部门要及时向市治理整顿办公室书面汇报专项治理整顿完成情况。
  3、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确保信息畅通,按时完成治理整顿任务。

  五、职责分工及工作重点
  (一)清理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物价局、交通局、公安局、建委、交警支队进行。清理重点:一是取消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明文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明文规定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二是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收费项目和基金项目,要重新进行审核,征收标准过高的要降低,重复交叉收费的要予以合并。各部门要重点检查处理本部门越权设立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国家和自治区已公布取消的收费及基金项目仍继续收取,对机动车安全重复检验、重复收费和机动车定期检验的搭车收费的问题。这项工作要求在7月底前完成。
  (二)清理涉及机动车辆的政府集资工作,由市计委牵头,会同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纠风办进行。清理的重点:取消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明文规定的政府性集资项目。重点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是否有越权设置的政府性集资项目。这项工作要求在7月底前完成。
  (三)清理涉及机动车辆的罚款项目,由市法制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交通局、公安局、交警支队进行。清理的重点:取消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项目。重点检查处理本地区、本部门越权设置罚款项目,提高罚款标准和罚款不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问题。这项工作要求在7月底前完成。
  (四)清理涉及机动车辆的摊派工作,由市纠风办牵头,会同市经贸委、公安局、交通局、建委、交警支队进行。清理的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强制机动车主(企业)参加各种协会,到指定地点购买物品、修理调试车辆,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或强行要求机动车主(企业)赞助、承担不应由机动车主(企业)承担的各种费用等行为,并对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这项工作要求在8月底前完成。
  (五)道路检查站点的整顿工作,由市纠风办牵头,会同交通局、林业局、水产局进行。各部门要对本部门所属的检查站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重点:本部门是否设立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擅自变更位置的检查站。检查后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设立检查站的批复文件,各检查站点的名称、设站地点、自查情况等材料送纠风办和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部门对所属检查站点自查工作要求在8月15日前完成,市纠风办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三部门设立的检查站点进行核查,核查工作要求在9月底前完成。
  (六)整顿道路收费站点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会同市建委、财政局、物价局进行。
  1、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所管辖的收费站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坚决取消桂政办发[2003]93号文件要求取消的7种收费站。对拟保留的收费站点要按照自治区交通厅的要求报送申请保留站点的有关材料。同时,各部门还应将申请保留的收费站点的距离名称、站点位置、与相邻收费站点的距离、批准收费起止时间、贷款或投资(或转让)金额,从收费(或转让)之日起的收费总额及还贷(投资)总额等材料报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这项工作要求在7月底前完成。
  2、对申请保留的收费站点进行综合审查。除高速公路、列入自治区县县通二级公路计划的收费还贷公路和经交通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转让收费权,并明确收费最终期限的收费道路外,申请保留的收费站点均应进行财务收支综合审查。综合审查内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收费站(点)综合审查方案》的规定执行。这项工作要求在8月20日前完成。
  3、审查收费站点。根据各地、各部门申请保留站点的有关材料和对各收费站点财务收支综合审查的结果,自治区交通厅会同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对申请保留的收费站点,逐一进行审查核定,提出撤消、合并或保留意见,报自治区协调小组审批。这项工作要求在9月20日前完成。
  4、对经批准保留的收费站点,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建设厅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同时,经批准保留的收费站点,其工作人员数量必须符合《广西收费还贷公路收费站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表》的规定,超编人员由各收费站自行妥善处理。
  对经批准撤消的收费站点,由有关部门督促收费单位限期在15天内拆除收费设施,人员由管辖收费站点部门妥善安排和处理。
  5、检查验收工作。从10月下旬开始,自治区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地所属的收费站点清理整顿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七)整顿道路站点的有关规定
  1、整顿后保留的收费站点,其站间距应符合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的规定。
  2、在治理整顿工作中,遇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收费站因站间距不符合政策规定需要撤并时,撤并哪个站由市人民政府决定;若这些收费站分属不同的地区,由管理这些收费站的两地政府(或部门)自行协商,协商不了的将有关材料报送自治区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后转呈自治区协调小组决定。

  六、治理整顿要求
  (一)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按照职责分工,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治理整顿工作。建立责任制度,明确目标和要求,加强检查,确保治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有令不行、违法违规的部门,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二)各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监督。结合行风评议、执法监察,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群众、企业举报等,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工作,把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成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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