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3]218号
广西电力有限公司、桂东电力股份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计办价格[2002]160号和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格字[2002]122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现将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向桂东电力股份公司供电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3月1日抄见电量起,将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向桂东电力股份公司供电价格调整为丰水期0.298元/千瓦时、枯水期0.386元/千瓦时。此电价执行期为一年。
二、未经自治区物价局批准,供购电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上述价格,否则,将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请你们务必于2004年2月1日前将新的供电价格调整意见报自治区物价局,以便及时研究协调并安排新的供电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