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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3年我区夏粮收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4 生效日期: 2003-07-04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3]111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做好粮食收购工作,加强我区对粮食的宏观调控,切实保护种粮农民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03年粮食收购工作的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我区2003年夏粮收购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夏粮收购工作的领导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积极收购粮食,一方面可以满足种粮农民出售余粮的要求,促进农民增收;另一方面可以掌握必要的粮源,增强我区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保证退耕还林、军粮、储备粮轮换、农村生活安排及市场的粮食供应。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夏粮收购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加强对粮食收购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夏粮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二、合理确定夏粮收购价格,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我区已经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粮食购销价格应由市场供求决定。各级价格、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定价工作的指导、协调,搞好毗邻地区间的价格衔接,既要防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竞相抬价影响正常的收购秩序,也要避免定价过低收不到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按合同规定收购订单内的粮食,以取信于民;按“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自主收购订单外的粮食;要根据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积极开展优质粮食品种的购销活动,促进适销对路优质粮食的生产,增加农民种粮收入。

  三、密切协作,确保粮食收购资金及时足额供应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及时做好粮食收购资金计划,报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适应粮食市场化改革的需要,继续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和“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做好粮食信贷管理工作,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粮食收购。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协调,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办理收购贷款抵押担保创造条件。

  四、加强粮食市场管理,规范粮食市场秩序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的粮食收购政策,及时公布收购粮食等级、价格和质量标准,尊重农民卖粮的选择,注意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严格按照依质论价、优质优价原则收购粮食,杜绝肆意压级压价以及坑农骗农的行为。各级工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加强对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经营和非法违规收购、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使粮食市场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五、做好粮食收购中流行疾病防治和防汛准备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流行疾病预防工作的指导,督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按照疾病防治的各项要求,搞好收粮场所环境卫生,保持收购现场的空气流通,为农民售粮创造安全的环境。要有计划地安排农民售粮的时间;避免集中等候售粮;防止疫病传播。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的同时,要高度重视防汛工作。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安全储粮工作。对低洼易涝、容易发生险情地方的存粮要尽量转移到安全地带,避免发生坏粮和水淹事件,确保储粮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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