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1]商字439号
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关于核准石狮热电厂技改项目供汽价和上网电价的请示》(闽煤规字[2001]057号)收悉。考虑到石狮热电厂二期技改项目是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环保型的综合利用项目,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核定石狮热电厂二期技改项目含税供汽中准价格为100元/吨,允许上下浮动10%;含税上网电价为0.46元/千瓦时。 一、二期平均含税上网电价为0.49元/千瓦时,电厂电费按平均电价结算。
本批复自石狮热电厂二期技改项目投产供汽、发电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