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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30 生效日期: 2000-09-30
发布部门: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襄政发(2000)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切实加强对全市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表彰工作,充分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作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表彰奖励工作管理的通知》(鄂政发[1997]60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奖励规章,坚持表彰奖励申报制度
  表彰奖励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行政行为,是调动和激发工作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有效手段。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要按照表彰奖励的规定、原则、范围、条件、种类、审批权限和程序,不断规范和完善表彰奖励工作和管理制度。
  各地各部门开展表彰奖励工作(单位内部的年度表彰除外),应事先按要求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报方案,说明拟表彰奖励的名额、时间、形式及奖励办法,经审核同意后,由部门(系统)组织评选,部门(系统)和人事部门联合进行表彰。政府各部门(系统)开展的表彰工作,一般不以政府名义进行。对有重大突出贡献,确需以政府名义表彰的,必须事先报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经政府批准后进行。
  申报综合性行政表彰奖励的集体,应是经编制部门审批设立、并有确定名称的单位(包括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或经工商部门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凡属上级部门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有关部门在接到有关文件之后,应及时与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联系,按照成立评选领导小组、确定评审原则和评审条件、分配名额、评选复核、审定呈报的程序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自行开展的其他表彰活动,须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先期备案,否则不得享受有关待遇。
  二、坚持按成绩定奖励的原则,规范《荣誉证书》的管理
  开展表彰奖励活动,要坚持按成绩定奖励的原则,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优良,在本地或部门具有先进性的个人可给予嘉奖;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成绩优异,在本地区、本部门具有代表性的集体和个人,可给予记三等功或授予荣誉称号;对在工作中做出很大贡献,成绩突出,在本地区、本部门能起表率作用的集体和个人,可给予记二等功或授予荣誉称号。全市的表彰奖励统一使用由市人民政府监制的《荣誉证书》。《荣誉证书》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并实行验印制度。凡受表彰奖励颁发使用的《荣誉证书》,都需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或上级政府人事部门的验印,以确定应享受的待遇。
  三、坚持表彰奖励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规范表彰的周期与数量比例
  对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应当按照表彰奖励种类规定的审批权限予以审批。对县(市)区以下集体授予荣誉称号,对个人给予嘉奖,记三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批准;对市直集体授予荣誉称号,对个人给予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和授予市级荣誉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属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事前需经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给予表彰奖励。
  市级表彰奖励活动一般3-5年一次。个人表彰奖励的数量一般应在部门(系统)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五左右,集体表彰奖励的数量在部门(系统)单位总数的百分之五左右。受表彰的各级领导干部、法人代表一般不超过表彰总数的百分之十。
  四、表彰奖励工作应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并按规定落实有关待遇
  表彰奖励工作要与年度考核结果相统一。申报综合性行政表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在表彰活动近三年的年度考核中获得过优秀等次,被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其以下等次的,不得列为表彰奖励对象。凡给予一次性物质或奖金奖励的,应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才有效;否则,审计、财政部门将以滥发奖金处理。其他待遇按有关规定报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表彰奖励工作的指导,对表彰奖励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各级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管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使表彰奖励工作走上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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