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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11 生效日期: 2004-06-11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2004]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为加强放射源管理,规范放射源利用,消除安全隐患,促进核技术利用的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4]56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针对晋城市的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全市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全市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央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2003]17号)规定,促进核技术利用事业的健康发展,使放射源的使用安全、合法、规范,预防因放射源使用不当产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4]56号),我市决定从2004年6月20日到10月底,在全市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彻底查清我市放射源现状,清除潜在放射性污染危害,保障人民健康,维护社会安定,让百姓放心。

  二、主要工作内容和目标
  本次专项行动的主要内容是:放射源(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源)申报登记、现场检查、限期整改、立案追缴、送贮废源。通过申报登记,掌握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等各个环节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对其进行限期整改和立案追缴;对检查中发现的闲置废弃放射源进行强制收贮,消除各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
  这次专项行动,将为全面换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实施放射源分类身份管理,建立放射源管理动态档案和数据库,彻底清除放射源造成的安全隐患,打下坚实基础。

  三、分工协作,明确责任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我市行政区域内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和统一部署,建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和工作机制。将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这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社会意义,同时在我市主要媒体上公布环保举报热线:12369,鼓励和方便广大群众和从业单位、人员举报监督与反映情况,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专项行动。
  各级环保、公安、卫生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2003]17号)规定的管理职责和要求,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紧密配合,统一行动。
  市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各县(区)实施开展涉源单位的申报登记,并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提供的软件建立放射源数据库;负责组织对涉源单位放射源安全状况的现场检查;对未按国家法律规定的涉源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逾期不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发现涉源单位有闲置废弃放射源,立即督促其送交省放射性废物库;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汇总本辖区放射源数量、种类、分布等情况,报送本地区专项行动总结报告和数据库。
  公安部门负责检查涉源单位的安全检查;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放射源丢失和被盗事件进行立案侦察和追缴;协助环保、卫生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对涉源单位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医用辐射机构的检查,及时将放射源卫生许可有关资料移交当地环保部门。

  四、组织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此次专项行动,由各级政府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行动领导组,领导组成员如下:
  组 长:师建平  副市长
  副组长:王英俊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成太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贺金泰  市环保局副局长
  郭清洁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效先  市卫生局副局长
  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办公室主任:李成太(兼)
  办公室电话:0356一2026335
  传  真:0356一2027280

  五、步骤和时间安排
  这次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启动阶段。2004年6月20日前,做好专项行动的宣传、动员、资料、培训等准备工作。
  1.成立晋城市“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领导组,制定全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本地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召开全市专项行动工作会议,安排部署专项行动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清这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打一场克难攻坚战役。
  3.做好专项行动的技术准备。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开展专项行动的通知;印发放射源申报登记表。
  4.完成放射源现有许可登记资料移交。
  5.利用新闻媒体普及辐射防护科学知识,大张旗鼓地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放射源的安全,在新闻媒体上宣传本次清查放射源专项行动。
  (二)、实施阶段。2004年6月20日--9月15日,在认真准备的基础上,利用近3个月的时间实施专项行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所有拥有放射源单位履行放射源申报登记,通过现场核查,要求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单位限期整改,并认真进行检查验收,对未办理许可证的涉源单位,限期补办许可证件,对闲置废弃放射源进行强制送贮。
  1.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实施放射源申报登记,要求所有涉源单位,全面清查本单位放射源管理现状,履行放射源申报登记义务,填报《放射源申报登记表》,县(市、区)环保部门将情况汇总后上报市级环保部门,环保部门进行汇总并建立数据库,于9月15日前上报省级环保部门。
  2.县(市、区)环保部门要摸清本辖区废放射源情况,发现有废弃闲置放射源的,及时向省级和市级环保部门通报。对拒不接受检查,申报登记中拒报或者谎报,对不进行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或不办理许可证的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对不送交废放射源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3.卫生部门负责对涉源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告知及人员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市、县(区)环保部门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重点检查涉源单位放射源的安全情况,提出隐患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
  (三)、总结阶段。2004年9月15日--10月30日,各县(市、区)于9月20日前总结本辖区专项行动工作,将总结报告报送全市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报告内容要包括本行政区域放射源放射源数量、种类、分布(同时报文字表格资料和数据库),安全隐患情况及整改情况,闲置废弃放射源收贮数量,今后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工作安排。如有尚未收贮的闲置废弃放射源,必须说明废源数量和未收贮原因,并要落实收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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