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2002]46号
太仓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太仓调峰电力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待遇的请示》收悉。经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现省局以苏国税函[2002]37号文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七条及实施细则第 七十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太仓调峰电力有限公司生产和销售电力和热力等能源项目取得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企业若发生特定项目之外的一般项目收入,应制订特定项目和一般项目收入、成本费用划分办法,并于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报市局外税处核批。太仓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对该企业的具体监管。 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