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开发布的决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09 生效日期: 2002-02-09
发布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府[2002]1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开发布的决定》,已经2002年2月2日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二月九日


  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开发布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推进政务公开,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开发布制度。
  一、公开发布的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
  (二)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措施(包括各类公告、通告等);
  (四)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公开刊登的其他文件。
  本决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包括政府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依法实行行政管理,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和决定、命令等文件。

  二、公开发布的载体
  (一)《苏州日报》。设立政务之窗专栏,以固定版面公开刊登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中国苏州”政府网站。设立政务之窗专栏,与《苏州日报》公开刊登的内容同步上网。
  (三)“名城苏州”网站。设立政务之窗专栏,与《苏州日报》公开刊登的内容同步上网。
  (四)电视、广播。摘要播发文件内容。
  (五)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公报为市人民政府法定的公开出版载体,其刊登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标准文本。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