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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14 生效日期: 2002-01-14
发布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2002]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省国家税务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增值税由免税改为即征即退。
   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分别核算可退税与不可退税产品的销售额,进项税额按产品销售额或成本比例划分计算。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企业财务核算真实性的检查,凡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核算不清、以及税款未全部申报入库的,一律不得办理退税。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建材生产企业生产的属于《享受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列举的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实行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其中对生产原料中废渣掺投量不少于30%的墙体材料产品,仍可按原规定的要求实行免征增值税。申请增值税减半征收或免税的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其产品的技术执行标准及技术监督部门的认可证明(其中申请免税的企业仍须提供技术检测部门出具的关于废渣掺投比例的《检测报告》),凡未提供技术标准及认可证明、或技术标准不符合目录列举的国家统一标准的,不得减半征收或免税。

  三、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砖、瓦生产企业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不论其原料中废渣掺投量的多少,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其中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税。

  四、对实行即征即退或减半征收的货物,企业销售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实行免税的货物,企业销售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自2002年起,市区各分局所辖企业建材产品的减半征税平时由分局审批办理,年度终了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局审批;属于减半征税和免税的产品按原定的时限和要求报批。各市、分局应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半征税及免税的各类建材产品生产企业全部纳入年终结算的范围,并将结算情况报苏州市局税政处备案。
   本通知下发后,各市、分局应将税收政策调整情况及时宣传到有关部门和企业,对已取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证书》的建材产品生产企业进行清理分类,确认其是否属于享受增值税优惠的范围、享受优惠的种类及产品品种,对应当补征税款或补报有关资料的,必须在2002年1月底前处理完毕。各市、分局在贯彻执行过程如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苏州市局,以便统一研究处理。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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