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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幼儿乘车(船)安全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02 生效日期: 2005-03-02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5]5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的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意见》(国办发电(2004)26号)精神,保障我市中小学生、幼儿的人身安全,切实做好中小学生、幼儿乘车(船)安全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幼儿乘车(船)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中小学生、幼儿乘车(船)安全工作
  近年来,我市中小学、幼儿园乘车(船)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地方中小学生、幼儿乘坐无证车(船)、超载车(船)、农用车、故障车等已成为严重的安全隐患。切实做好中小学生、幼儿乘车(船)安全工作,对于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的生命安全,维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增强做好中小学生和幼儿乘车(船)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中小学生和幼儿乘车(船)安全。
  各区、县(市)要结合实际,以“不发生无证(照)车辆接送学生、幼儿引发交通事故;不发生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因超载、超速引发交通事故;不发生因学生违章引发交通事故;不发生因校车违章引发交通事故;不发生中小学、幼儿园组织外出教育活动乘坐车(船)出现交通事故”为工作目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降低中小学生、幼儿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率。要经常深入中小学、幼儿园进行检查指导,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管理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真正把中小学生、幼儿乘车(船)安全工作抓细、抓实、抓好,确保认识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对忽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玩忽职守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部门和学校,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中小学生、幼儿乘车(船)安全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中小学生幼儿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对发生的中小学生、幼儿交通安全事故,要按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确保信息畅通、及时、有效。

  二、突出重点,着力解决中小学生、幼儿乘车(船)存在的安全隐患
  1、着力解决农村中小学生接送车问题。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学校布局调整力度的加大,造成部分学生上学路途过远的问题。目前在农村承担学生接送任务的车辆大多是无证车、超载车和农用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要重点查处无证驾驶、超载、车况差等违法违规现象,对无证营运的要坚决打击。要通过增加车辆、增开营运线路、有条件的地方开通学生接送专车等办法,解决好学生的乘车问题。同时,针对农村学生家长支付车费困难的现状,可在成本许可范围内适当协调学生票价,抽出一批营运车辆,在约定时段从事学生接送,从源头上规范全市农村中小学生的接送车。
  2、着力解决校车的安全管理问题。当前校车使用中最突出的问题是超载严重、使用或租用不合格车辆(无客车营运证的车辆)以及聘用不合格的驾驶人员等。要对全市所有使用校车的学校进行全面的校车安全检查,并不定期地对校车使用情况进行暗访。重点查处超载、使用故障车、聘用无证(照)人员驾驶校车等问题。中小学、幼儿园用校车接送学生时,须有教师或保育员在车中监护,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学生和幼儿,严格杜绝超载现象。
  3、着力解决城区学生乘车安全问题。当前城区许多学生家长为孩子选择乘坐公交车上下学,在交通高峰时段,学生乘车的安全形势较严峻。针对学生这一特殊的乘车群体,公交部门要在推出公交学生卡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对策,通过改善车况、为学生开设专线公交车等,解决学生乘公交车难的问题,确保行车安全。要教育驾驶员做到文明驾车停车,学生做到上下车讲文明、讲秩序,以共同保障乘车安全。
  4、着力防范春秋游、寒暑假和各类集体教育教学活动乘车(船)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凡中小学、幼儿园组织学生出游,必须做好安全教育、各项安排和应急预案,必须有学校领导带队和足够的教师负责管理,必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凡承载学生出游的车、船等交通工具,必须经交通(运管)部门检查、许可(客车技术状况应达到一级),严禁乘坐无证(照)人员驾驶的车(船)等交通工具,严禁车(船)超载、超速行驶。学校应事先与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客运企业或旅游客运企业签订包车运输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并主动与公安交警部门联系,落实有关措施,确保交通安全。

  三、明确职责,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中小学生、幼儿安全的良好局面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市)政府对辖区内中小学生、幼儿乘车(船)安全负总责,必须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全面协调辖区内中小学生、幼儿乘车(船)的安全工作,规范中小学生、幼儿乘车(船)安全的有关规章制度。
  交通(运管)部门要重点做好学生接送车辆运力调配工作,对运力明显不足的线路,要设法增开车辆或增开班次,解决超载问题。要严把中小学生接送车辆和从业人员的资格关,加强对中小学生接送客运企业(车队)和驾驶员的教育培训与考核管理工作。加大对非法营运车辆的打击力度,加强对接送车(船)的管理。
  公安(交巡警)部门负责对中小学生、幼儿接送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对中小学生、幼儿接送车辆的安全检查,要做到“谁检验、谁签字、谁负责”,严防故障车上路。要加大对中小学生、幼儿接送车辆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车辆超载行为,适时安排警力在学校周边人员较为集中、交通相对拥挤的路段、道口维持交通秩序。城市道路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和标线。要与教育部门建立例会制度,加强相互间沟通联系,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积极配合学校和幼儿园,采取多种形式,共同做好中小学生、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农业(农机)部门要负责对农用车辆、拖拉机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严格禁止使用农用车辆、拖拉机非法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行为。
  教育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学生安全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学校学生乘车安全工作的指导,帮助学校建立健全相应的中小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制度。要加强对学校中小学生乘车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情况、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应急预案和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要从实际出发,开发针对性、操作性强的交通安全地方课程。此外,还可采取调整放学时间等措施,减少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学生的交通流量,保障路远学生能按时乘车。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通过学校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家长的安全乘车意识和责任。要会同交通、公安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中小学生、幼儿乘车方案。建立警校联系制度,设立中小学生、幼儿“乘车安全警校联系卡”。要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中小学生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养成良好的交通安全习惯,并建立健全学生安全乘车档案。学校要与客运企业(车队)签订交通运输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并报教育、交通、公安部门审查。中小学生、幼儿乘车接送工作实行校(园)长负责制。
  客运企业(车队)要定时到公安、交通部门对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运营车辆进行检验,确保车辆性能安全。要加强对接送车辆驾驶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确保驾驶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条规定的条件,并具有3年以上驾车资历。要与学校签订交通运输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配合学校制订学生乘车方案,合理调配运力,按时按线做好中小学生、幼儿的接送工作。
  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加强对中小学生、幼儿乘车(船)安全正面典型的宣传和反面事例的曝光,倡导对中小学生、幼儿接送车辆优先、乘车高峰期优先,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中小学生、幼儿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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