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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1-11-08 生效日期: 2001-11-08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省政府令第10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10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 黄智权
2001年11月8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删去第二条中“(包括行政公署,下同)”。

  二、删去第六条第二项。

  三、第七条中“地(市)”修改为“设区市”。

  四、第十五条修改为:“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内容或者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或者补充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所有投标单位。”

  五、删去第十六条。
  《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等9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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