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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9 生效日期: 2001-10-19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政发[2001]1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决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提高对限制开山采石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近几年来,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开山采石管理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开山采石管理薄弱,盲目布点和乱采滥挖的现象相当严重,破坏自然环境,影响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对此,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管理。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颁布实施,为限制开山采石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手段,是我省贯彻资源、环境基本国策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有限的矿产资源,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保障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全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决定》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坚决落实禁采区开山采石企业的关闭停采工作
  《决定》对在城市规划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干线两侧、主要流域性河流两岸和湖泊岸线等区域禁止开山采石作了严格规定,这是改变目前开山采石过多过滥、制止乱采滥挖的根本措施,各级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各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抓紧划定本市范围内的开山采石禁采区,报省政府核准后,于2001年底前对外公布。全省的开山采石禁采区由省国土资源厅划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禁采区内不得开办新的开山采石企业。禁采区内现有的开山采石企业,除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外,由市、县人民政府逐年制定关闭计划,在三年内分批予以关闭。对采矿许可证到期、严重影响景观等必须立即关闭的开山采石企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关闭。禁采区内现有的开山采石企业确需继续开采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认真做好关闭采石企业善后工作
  对关闭的采石矿山、塘口,各市县要制定治理规划,及时进行治理。禁采区内开山采石企业关闭前,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核定其开采量,责成其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开采,排除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隐患。对于转产或关闭的开山采石企业,各地要研究制定具体的扶持措施,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强限制开山采石的检查监督
  当前,各地要结合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对开山采石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逐矿逐场分析排队,分别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不留死角。对禁采区内的开山采石企业,要逐一落实关闭措施。对非禁采区内的开山采石企业,要加强开发监督管理,其中对无证采矿、越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严重浪费矿产资源、破坏环境的企业实行限期停产整顿,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或整改无望的,按有关规定及程序坚决予以关闭。

  五、抓紧编制非禁采区矿产资源利用规划
  对在禁采区以外地区开山采石,要贯彻从严管理原则,编制分阶段开采规划,合理确定当地开采规模和准入原则,实行限制性开采,逐步缩小开采范围和开采量,努力实现矿产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化转变,矿产资源管理方式从传统管理型向科技管理型转变。

  六、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为切实搞好矿山环境治理工作,用经济手段引导矿产资源利用方式的转变,按《决定》要求征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矿山环境保证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七、切实加强对限制开山采石工作的领导
  限制开山采石是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我省开山采石企业有2000多家,从业人员7万多人,实施限制开采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估计限制开山采石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强化领导,细化方案,把工作做细做实,按时完成禁采区内开山采石企业3年内关闭的任务,并切实搞好非禁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管理,使全省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状况有一个根本性的转变。限制开山采石涉及面较广,各级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经贸、公安、供电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工作。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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