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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15 生效日期: 2004-12-15
发布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作目标及基本原则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四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六章 应急救灾经费和物资保障
第七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丽水市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灾害救助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抗灾救灾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号)、民政部《关于制定(修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民发[2004]3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发[2004]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丽水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种洪涝、干旱、台风、风雹、雪灾、低温冷冻、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等突发性自然灾害。

  第三条 重、特大自然灾害等级划分。
  (一)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成灾人口超过全市总人口的25%;农作物成灾面积占总播种面积30%以上;转移安置人口占全市人口的1%左右;人员伤亡严重;或按省和国家有关应急处置预案确定为重大级自然灾害的。
  (二)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成灾人口超过全市总人口的35%;农作物成灾面积占总播种面积40%以上;转移安置人口占全市人口的2%左右;人员伤亡严重;或按省和国家有关应急处置预案确定为特大级自然灾害的。


第二章 工作目标及基本原则
  第四条 工作目标。切实做到以人为本,积极实施救助,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确保灾民基本生活需要,确保不发生因灾饿死、冻死人现象,保障社会稳定。

  第五条 基本原则。按照“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实施救灾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政府领导,部门协作。重、特大自然灾害的救助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预案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同时接受上级的指导,积极争取上级的支持。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救灾应急工作,市政府指导和协助各县(市、区)政府开展重大级、特大级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三)规范协调,快速高效。一旦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当地政府应迅速反应,果断处置,尽最大努力,减少灾害损失,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各部门要本着因地制宜、急事急办的原则,努力提高救灾工作效能。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指挥,必要时由市长直接指挥。总指挥部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一名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市灾害救助应急总指挥部负责全市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的部署和检查;指挥和协调救灾工作,对救灾所需的车辆物资实施调配;指导和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和防疫灾病;做好新闻报道等工作。

  第八条 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成立若干工作组,明确主要职责,落实相关人员,一旦本预案启动,立即开展有关工作。
  (一)查灾核灾组
  市民政局、水利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了解、收集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派员到灾区实地查灾核灾,汇总、核实、上报灾情数据。灾害结束后,邀请专家共同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上报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
  (二)基本生活保障组
  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经贸委、计委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各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包括急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等工作。
  (三)设施恢复和生产自救组
  市计委牵头,市经贸委、水利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教育局、丽水电业局、丽水电信公司、驻丽部队和武警支队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重要水利、电力、交通、通信、学校校舍等设施和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以及城乡房屋抢险排险,指导灾区做好农作物救灾种子调配、供应及损毁农田的修复工作,帮助灾区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和工农业生产。
  (四)应急资金保障组
  市财政局牵头,市计委、民政局、水利局、交通局、人行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救灾准备资金的落实和争取上级财政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工作,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和信贷工作。
  (五)医疗卫生组
  市卫生局牵头,市农业局、药监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治疗和转运伤病员,实施灾区疫情监测,开展饮用水、食品等卫生监督、检测;组织开展健康教育、环境消毒和除害灭病工作,预防或控制传染病疫情;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做好人畜共患疫病的紧急免疫和场所消毒工作。
  (六)安全保卫组
  市公安局牵头,丽水军分区、市武警支队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救群众生命财产,指导、督促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稳定社会秩序;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电力、通信、新闻等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视情在灾区实施交通管制或军事管制,严厉打击盗窃、抢劫以及哄抢抗灾、救灾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接收捐赠组
  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外事办、侨台办、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有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灾情需要,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援助资金、物资的接收和安排工作。外事、外经贸等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涉外、涉台接收救灾捐赠工作。
  (八)新闻宣传组
  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文体广电局、丽水日报社、丽水电视台、丽水人民广播电台、民政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宣传和报道灾害救助工作,按规定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回答国内外有关灾情的询问和接受记者采访。灾情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按上级和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关于改进和加强市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意见》(丽委办[2003]78号)执行。
  (九)督查组
  市监察局牵头,市审计局、计委、财政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履行灾害救助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以及救灾资金、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应急预案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违纪违法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第九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灾害的预警工作,建立灾害预警系统。市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灾害预报部门对已知灾害隐患点要加强监测,尽早提供自然灾害前兆信息,及时发出预警;一旦发现重、特大险情或灾害前兆,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

  第十条 灾情发生前,当地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应落实防范措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严格落实值班岗位制度,及时掌握气象、雨情、汛情、风向、风力等有关异常动态;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筹集和发放准备工作;建立抗灾救灾通讯联络系统;制定危险地段群众转移路线和安置地点的应急方案,配备救灾专用车辆和船只;有针对性地组织救灾模拟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 灾情发生后,当地政府应当迅速作出反应,统一指挥、组织辖区内的救灾工作,按程序启动本级救灾应急预案,迅速调查核实灾情,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灾害发生状况采取一日一报、即时动态呈报等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市政府的应急反应是:
  (一)召开紧急会议,听取有关部门的灾情汇报,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并视情宣布启动本预案;
  (二)指导、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商请驻丽部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三)派出工作组赶赴重灾区帮助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四)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情况,请求省政府支援;
  (五)组织有关部门迅速下拨救灾应急款,安排救灾物资;
  (六)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举行灾情新闻发布会。

  第十三条 抗灾自救工作。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开展抗灾自救,市直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积极参与抗灾自救工作。
  (一)及时安排资金、物资帮助解决灾民的吃、穿、住、医等问题。财政部门安排下拨紧急救灾专项经费,民政部门负责救灾款物的发放。
  (二)突发性灾害对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尽快组织转移安置,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发动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支援灾区群众抗灾救灾,接收各地各单位的捐赠款物,要求登记造册,做到帐目清楚。
  (四)组织灾区干部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早日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对于救灾应急期过后生活仍然困难的灾民,符合低保标准的,要及时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五)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保持正常社会秩序;积极做好被毁交通、通讯、水利、供电和生产、生活的灾后恢复工作;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疫情发生。


第六章 应急救灾经费和物资保障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把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上年度自然灾害救助情况、本年度的灾害预测,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地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落实应急资金,并保证足额到位。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灾区损失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救灾款分配方案,下拨救灾经费,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和信贷工作。

  第十六条 对重、特大自然灾害,市政府视灾情和灾区财力状况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市级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提出的紧急求援项目,尽力筹措资金和物资支持灾区。

  第十七条 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必须按规定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重点使用,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抗灾救灾经费及物资的管理和监督,防止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七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抗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因公牺牲人员,符合国务院规定的评烈条件的,给予评定烈士。

  第十九条 灾害发生期间,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务必坚守工作岗位,全力以赴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拒不执行救灾工作方案、指令、措施的工作人员,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隐瞒、谎报、假报灾情,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的重点防御区域:
  (一)沿溪、沿库两岸的低洼地带;
  (二)防洪堤、库坝易决口地带;
  (三)濒危山塘水库;
  (四)地质灾害隐患区;
  (五)其它易灾地带。

  第二十三条 市直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法。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相应的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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