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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县城及村镇液化气安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7 生效日期: 2001-09-17
发布部门: 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是省政府今年着力抓好的八项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之一。目前,我市县城和村镇无证经营液化石油气,擅自设立液化气经营点,使用不合格、过期钢瓶等违法现象还时有发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进一步加强县城及村镇液化气安全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领导,严格落实液化气安全管理责任制
  液化气安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液化气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液化气安全责任制,防止发生液化气安全事故。各县区液化气安全管理工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公安、工商、质监、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动作,把液化气安全管理工作抓实抓好,确保一方平安。
  二、突出重点,认真开展液化气安全执法检查
  (一)加强对液化气站的安全检查。对未经市、县建设、质监、消防等部门批准而擅自建设的液化气站,或未经上述部门组织联合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液化气站,或验收后未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江苏省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液化石油气)》等证照的液化气站,以及单罐运行、安全无保障等违法经营液化气的,要立即关闭液化气站并依据有关法规对违法经营者进行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停业整改。
  (二)对代灌液化气服务站点进行清理整顿。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统一组织,清理整顿县城和村镇代灌液化气服务站点,认真查处违法经营液化气的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经营代灌液化气站点,遏制无证经营、违法经营的势头。
  (三)对经营液化气的企业有关证照进行检查清理。对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液化气供应站(点)经营资质证书》的液化气企业,要取消其液化气经营资格。对无《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安装维修单位,取消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经营资格。
  (四)各县区要按照市建设局制定的《液化气储灌(场)站规范化管理标准》,结合液化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督促各液化气站加强硬件设施建设,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尽快达到标准要求。
  三、强化监督,切实规范液化气工程建设和经营管理
  建设液化气工程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工程竣工后经有权部门组织验收,取得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市建设局核发的《江苏省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液化石油气)》后,方可投入试运行。设立液化气站必须办理《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等证照,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严禁无资质单位经营和销售液化气。
  县城及村镇设立液化气供应站点必须符合燃气法规以及《连云港市液化气供应站点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取得县消防部门颁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液化气供应站点经营资质证书》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三证齐全,方可经营。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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