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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26 生效日期: 2001-07-26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锡政办发[2001]10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随着我市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入,原有的安全管理体系和网络已经发生了变化。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各级安全责任,迅速落实中央领导近期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本着安全生产企业负责的原则;谁主办谁管理、谁得益谁管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逐步向属地管理过渡的原则,现就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一)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并按其行政职能负责行业归口管理。
  (二)各市(县)、区政府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由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综合管理。
  (三)各资产经营公司和政府直接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负责对所属各类企事业单位(含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参股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归口管理。
  (四)各类部、省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由原代管的主管部门实施归口管理;原代管的企业主管局已撤消的由其相应的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归口管理。
  (五)国有资产全部退出的各类转制企业的安全生产逐步向属地管理过渡,由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由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区政府移交;实行属地管理确有困难的,仍由原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实施归口管理。
  (六)其他各类非公有制企业以及外地驻锡企业的安全生产由其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区政府负责综合管理,其中外地在锡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由市建设局负责管理。
  各地工商行政部门应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对各类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定期向当地政府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企业的基本情况。
  (七)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厂中厂”、“店中店”的安全生产由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负责,并由房产所有权的企业负责归口管理。

  二、市(县)、区政府和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管理网络,并确保正常运行。
  (三)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并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目标管理考核和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考核。
  (四)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各类事故的防范工作;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的各类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和权限内的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上级政府、部门布置的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关于2001年全市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考核工作
  我市2001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市政府锡政发(2000)345号文已提出了具体目标和要求。在政府机构改革以及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调整以后,全市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均不变,考核的范围随着现行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管理职能作相应的调整。同时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应按调整后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负责对各市(县)、区政府、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授权企业集团、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和防火安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对其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和防火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实施考核。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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