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宁波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09 生效日期: 2004-10-09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78号)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推动城市三个文明建设、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帮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依法行政、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重要职责。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扎实、规范有序地推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二、明确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的工作职责。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问题,牵涉面广,工作难度大,必须强化政府行为,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筹安排。教育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内容;公安部门要及时向教育部门提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发展计划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建设、规划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财政部门要把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事业费和教育专项经费预算;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每年一次合理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对辖区内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及其子女情况逐一登记,与教育部门共同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的管理工作。

  三、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到暂住地所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镇(乡、街道)统筹安排的学校提出接受义务教育的就学申请。
  (一)持有流出地政府开具的证明,证实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确属宁波市外进城务工就业农民;
  (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工作,依法取得《暂住证》并暂住1年以上;
  (三)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且持有当年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户籍所在地有法定监护人的,应当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暂住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要求及时将本辖区内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情况报当地教育部门。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应统筹安排,将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当地的招生计划,积极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

  四、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的主渠道作用。要按照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在充分挖掘现有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潜力的同时,针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生的实际,完善教学管理办法,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形式,确保符合就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得到与本市同龄学生同等的义务教育。

  五、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办学的扶持和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教育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的学校进行清理登记,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予以审批;对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对到期仍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及时予以取缔,并妥善安排好在校学生的就学。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教育、教学督导,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公安、卫生、消防、交警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类学校的食品卫生、交通及消防安全等的监督检查,消除各种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其人身安全。各相关部门要特别对这类学校给予关心和帮助,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导,对办学成绩显著的要予以表彰。

  六、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财政部门要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城市教育附加费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七、切实减轻教育费用负担,维护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校权益。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本市各级教育部门确定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的,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向其收取费用,收费标准与本市学生一视同仁;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应酌情准予缓交或减免相关费用。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的学校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转学或返回原籍就学的,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学校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要做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要加强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生家庭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八、大力宣传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法,将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作为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九、各县(市)、区可依照本实施意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二○○四年十月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