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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风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28 生效日期: 2001-05-28
发布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苏价费函[2001]94号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风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请示》(苏质技监计函[2001]30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96号文件规定,经研究,核定风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在高于监督检验收费标准5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请省技术监督风机产品质量检验站接文后即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特此函复。
  附:风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风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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