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文市[2001]第31号
为加强我省音像工作的管理,促进音像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文化部《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审批
(一)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业务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
2、有适应业务工作需要的音像设备和其他设备;
3、流动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
4、有适应业务工作需要的专职管理、财会人员及业务人员(从业人员不少于6人);
5、拟定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6、个体经营者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批发经营业务。
(二)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须出具下列文件和资料:
1、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当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2、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文件或公司章程;
3、申请单位拟定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申请单位业务场所(房屋)使用权证明文件;
6、申请单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资料;
7、申请单位资金来源的合法证明文件;
8、经营管理规章;
9、《音像制品批发经营申报表》(由省文化厅统一制定)。
(三)申请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单位,由所在地市、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持上述申报材料报省文化厅审批,省文化厅应自收到申请报造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四)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经省文化厅批准,并取得文化部印制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后,持许可证到所在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同时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复印件)后方可对外营业,并接受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二、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审批
(一)申请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场所有明确的街巷、牌号,出租单位营业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苏北地区不少于10平方米),零售单位不得少于20平方米(苏北地区不少于15平方米);
2、有必要的设备和资金;
3、零售单位启动资金不得少于8万元(苏北地区不少于5万元);
4、出租单位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零售单位不少于3人;
5、拟定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二)申请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须出具下列文件和资料:
1、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当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2、申请单位拟定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申请单位业务场所(房屋)使用权证明资料;
5、申请单位资金来源的合法证明文件;
6、经营管理规章;
7、从事出租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不少于1200个品种(苏北地区不少于800个品种)的录像制品,并提供购货发票复印件;
8、《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申报表》(由省文化厅统一制定)。
(三)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报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四)申请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经所地县(市)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文化部印制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后,持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同时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复印件)后方可对外营业,并接受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五)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批准的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报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音像制品放映单位的审批
(一)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放映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放映场所,放映场所必须是营业性用房,营业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2、有完好的放映设备;
3、启动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
4、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少于3人;
5、拟定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6、个体经营者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放映经营业务。
(二)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放映单位须出具下列文件和资料:
1、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当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2、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文件;
3、申请单位拟定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申请单位业务场所(房屋)使用权证明资料;
6、申请单位业务场所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7、申请单位资金来源的合法证明文件;
8、《音像制品放映经营申报表》(由省文化厅统一制定)。
(三)申请音像制品放映业务的单位,由所在地市、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持上述申报材料,经省文化厅审批,省文化厅应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30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四)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放映业务的单位,经省文化厅批准并取得文化部印制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后,持许可证到所在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同时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复印件)后方可营业,并接受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五)从事音像制品放映业务的单位,必须实行文化部制定的“专供”制度,按渠道统一供片放映。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放映
江苏省文化厅
200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