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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23 生效日期: 2004-09-01
发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湖政办发[2004]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气象灾害的应急管理,规范气象灾害信息的传递、发布,提高气象灾害信息服务的时效性,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湖州市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湖州市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暂行规定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全面快速发展,气象灾害影响的敏感度也日益增强,加强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开展突发性灾害天气预警工作是防灾减灾、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重要措施。为了在突发性气象灾害发生前或发生过程中,能在第一时间告知社会公众,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针对性措施防灾减灾,气象部门将通过电视、广播、短信、网站等媒体发布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以避免或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中国气象局《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定义
   突发性气象灾害是指突发性强,生成发展移动快,破坏性大的短时暴雨、大风、龙卷风、冰雹、强降雪等所造成的灾害。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指上述灾害性天气可能发生时发布的气象警示信息。

  二、信息管理、发布、播发单位及其职责
  (一)信息管理部门。湖州市气象局负责本市突发性气象灾害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和播发的管理工作,制订信息发布标准和确定信息播发媒体,市级新闻宣传、通信等相关管理部门协助做好播发管理工作。
  (二)信息发布单位。湖州市气象台负责各类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的发布。建立突发性天气预警系统,规范预警的发布内容、标准和流程,如发现突发性灾害天气即将发生或发展时,立即启动预警系统,并发布预警信息并迅速传递给播发单位。根据天气变化,实时更新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或者解除信息发布。
  (三)信息播发单位。市电视台、市电台、电信湖州分公司、移动湖州分公司、联通湖州分公司、市气象台(声讯电话96121)、市气象局网站(www.hz121.com)为指定预警信息播发单位,其他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如要播发,须报经市气象局审批。各播发单位必须使用市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适时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在收到气象台发布或者更新的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迅速播发,最迟不超过15分钟,不得擅自更改信息内容。各有关单位都要建立信息接收、播发制度,落实人员,确保信息及时畅通。

  三、信息传输保障
  各播发单位应建立快捷、可靠、方便的信息传输方案,确定责任人与通信方式,于8月底前报市气象局,确保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信传递畅通。

  四、各县可参照本暂行规定制定相应的政策。

  五、本暂行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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