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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22 生效日期: 2004-08-22
发布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浙地税函[2004]361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二、根据《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文件规定,取消免征营业税审核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应到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手续,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
  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办理鉴证的,可将中介机构出具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鉴证材料一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各级地方税务局要认真做好取消审核手续后的衔接工作,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各级地方税务局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其他纳税资料。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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