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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4 生效日期: 2001-05-14
发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苏价工函[2001]89号
盐城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东台市收取堤东翻水费问题的请示》(盐市价[2001]2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堤东翻水费。根据省政府第66号令发布的《江苏省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农业用水以支渠口门为计量点。因此,富安、安丰、东台三座翻水站不属于机电排灌费核价的范围,其费用已纳入到省规定的水利工程水价中,即这三座翻水站的日常运行等费用应在省规定收取的水费中开支。原东台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堤东翻水费标准应停止执行。
  二、灌溉服务费。东台市有关部门批准向农民收取灌溉服务费,属不合理收费。为切实减轻农民水费负担,规范价格行为,应立即取消灌溉服务费。对确需收取的机电排灌费应按省规定的作价办法从紧核定。
  三、农业用水世界银行贷款还贷。省政府已于1998年6月18日发文取消。如有关部门仍在收取,你市物价检查机构应依法查处。
  特此函复。   二00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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