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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暂停出台政府提价项目措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6 生效日期: 2004-08-16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4]7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暂停出台政府提价项目措施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暂停出台政府提价项目措施的意见
(省物价局 2004年7月30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6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变动超过提价控制线地区有关情况的通报》(发改电(2004)12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暂停出台政府提价项目措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形势,进一步统一思想,认真做好价格调控工作
  上半年我省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较高,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日益显现。1—6月,我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3.9%,比全国平均水平高0.3个百分点。食品类和服务项目价格的较大幅度上涨是我省居民消费价格上涨的主要因素。
  下半年我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的压力将继续增强,预计全年居民消费价格将上涨4%左右,实现3%左右的预期调控目标面临较大难度。
  保持物价基本稳定是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我省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各地、各部门要从实施“八八战略”、建设“平安浙江”的高度充分认识价格调控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价格调控措施,努力维护我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三季度全省暂停出台政府提价项目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6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变动超过提价控制线地区有关情况的通报》(发改电(2004)124号)的规定,三季度省本级暂停出台政府提价项目,各市、县(市、区)政府提价项目也一律暂停出台。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肃价格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擅自出台提价项目或工作失职造成提价项目出台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在暂停出台政府提价项目期间,对于一些矛盾较突出、影响较大的价格问题,要采取其它措施予以适当缓解。

  三、强化价格监测和调控手段,努力维护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价格监测预警制度,根据不同警情级别实施重点监测。当前,要重点开展粮食、副食品、农资、成品油、电煤、运输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和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的监测预警工作。
  各级政府要重视价格监测队伍和制度建设,尽快调整、充实价格监测机构和人员,完善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制度,确保价格监测工作有效开展。进一步建立健全价格应急机制,完善应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的工作预案,不断提高政府对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应急能力。积极探索建立临时价格补贴机制,在粮食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过快上涨时,及时对低收入阶层实行临时价格补贴,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的负面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继续大力整顿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进一步推进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建设,建立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长效管理机制,加强监督、严肃查处和切实纠正涉农价格和收费中的违法行为,保证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收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进一步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推行收费公示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努力降低商务运行成本,缓解能源、原材料价格上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压力。继续围绕省委、省政府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部署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教育收费、医疗服务收费、药品价格、电力价格等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涨价行为。加大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整治力度,有针对性地对经营者进行价格政策法规教育,促进经营者守法经营。加强价格投诉举报工作,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案件,妥善解决苗头性、群体性价格投诉问题,及时化解价格矛盾,积极防范和坚决打击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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