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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调整集资电厂上网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0 生效日期: 2001-04-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苏价工[2001]100号

各集资电厂、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改革集资电厂上网电价计算办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决定适当降低集资电厂的上网电价,各集资电厂降价后的电价水平见附表。
  降低上网电价后,各电厂要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运行质量。省电力公司要不断提高电网服务水平,未经省物价部门批准,不得向电厂收取服务费、管理费等费用。
  以上通知从2001年4月1日起执行。
  附表:各集资电厂上网电价表
  集资电厂上网价格表
  单位: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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