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价工[2001]100号
各集资电厂、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改革集资电厂上网电价计算办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决定适当降低集资电厂的上网电价,各集资电厂降价后的电价水平见附表。
降低上网电价后,各电厂要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运行质量。省电力公司要不断提高电网服务水平,未经省物价部门批准,不得向电厂收取服务费、管理费等费用。
以上通知从2001年4月1日起执行。
附表:各集资电厂上网电价表
集资电厂上网价格表
单位:元/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