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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汽车、摩托车征收解困资金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5 生效日期: 2001-03-15
发布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苏价费[2001]89号、苏财综[2001]38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落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涉及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0)318号、苏财综(2000)172号),现对在汽车、摩托车(不含轻便摩托车,下同)上征收的解困资金(再就业资金),进一步补充通知如下:
  一、2000年10月1日前没有在汽车、摩托车上征收解困资金的地区,2000年10月1日后仍不得征收。

  二、2000年10月1日前采用对新入户的汽车、摩托车一次性征收解困资金办法的地区,2000年10月1日后对新购的汽车、摩托车不再在入户时征收,改为第二年车辆年检时按汽车500元,摩托车100元的标准征收解困资金。
  2000年10月1日前对入户时已一次性征收过解困资金的汽车、摩托车,以后年度年检时不得重复征收解困资金。
  2000年10月1日前对已入户的汽车、摩托车,年检时没有征收解困资金的,2000年10月1日后年检时仍不得征收。

  三、2000年10月1日前对汽车、摩托车年检时征收解困资金的,继续保留,但征收标准不得超过省定标准,原低于省定标准的,仍维持原标准,不得提高。

  四、2000年10月1日以来各地超过省定标准多征收解困资金的地区,要将多收部分退还给车主。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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