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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邮电管理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本地固定电话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5 生效日期: 2001-03-15
发布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邮电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中国电信集团江苏省电信公司


  根据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信部联清(2000)1255号)精神,我省已于上月调整了长话、因特网等业务资费收费标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本地固定电话的收费调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变本地固定电话基本月租费的计费办法:改变目前本地固定电话基本月租费按照交换机容量划分级次的办法,统一归并为省会城市、地市县、农村及办公电话4个级次计费;同时将固定电话营业区范围扩大到一个行政县,实现一个县范围内的城乡同价。根据我省目前电话交换机总容量、现行月租费标准及我省苏南、苏中、苏北地方经济差异,按照就近靠档、简化结构、理顺关系的原则,确定以下月租费标准(见附表)。
  1、住宅电话
  (1)省会城市及省辖市:南京市暂维持21.6元;苏州、无锡、常州三市18元;其他省辖市15元。
  (2)县(市)及农村:苏州、无锡、常州三市15元;其它各市为12元。
  2、办公电话:南京市35元;淮阴、盐城、宿迁市及所辖县(市)、农村,徐州、连云港所辖县(市)、农村为25元;其它各市、县(市)、农村30元。
  3、中继线:全省不分城市、农村统一为100元。

  二、营业区内电话通话费:本地网营业区内电话计费单元由3分钟1次计费改为按首次3分钟,以后每1分钟计费1次,我省营业区内电话资费标准调整如下:
  1、甲种用户:首次3分钟0.20元,以后每1分钟0.10元;
  2、乙种用户:首次3分钟0.22元,以后每1分钟0.11元。

  三、取消在乙种用户营业区内电话通话费上加收的0.01元/3分钟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取消固定电话每月1元的话机代维费。

  四、公用电话资费标准:
  1、磁卡及投币公用电话维持现行的计费方式和资费标准。
  2、IC卡和有人值守公用电话营业区内电话通话费首次3分钟0.40元,以后每1分钟为0.20元;本地网营业区间电话通话费每分钟0.60元。不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五、执行时间:
  1、上述一至三项执行时间为2001年3月21日0时;IC卡及有人值守公用电话执行时间为2001年5月21日0时。
  2、部分市、县(区)行政区域调整后,自2001年3月21日0时起,统一按新的月租费及通话费标准执行。

  六、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这次出台的资费政策除明确部分竞争性电信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外,其余部分定价权在国家和省,各地不得自行调整和变更省定的政策,企业不得擅自立项定价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电信资费,相关企业须按管理权限报省通信管理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实行备案审议核查制。

  七、这次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涉及面广,组织实施及准备工作量大,计费系统的硬件和软件修改复杂,时间紧迫,为确保国家和省调整电信资费的政策顺利实施,减少社会负面影响,各地要按照省拟定的《宣传提纲》统一对外宣传解释;方案出台前后各地要主动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取得重视和支持;要密切注意市场动向,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电信运营企业要在营业窗口贴出调价通告,耐心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附表:
  本地电话基本月租费标准
  单位:元/部
  省辖市  县(市)及农村  省辖市  县(市)及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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