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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宜昌市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6 生效日期: 2000-09-26
发布部门: 湖北省宜昌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宜人[2000]65号
各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市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为适应事业单位实施全员聘用合同制的需要,依法维护聘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人事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现将《宜昌市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   宜昌市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全员聘用合同制,依法维护全员聘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事业单位人事聘用(任)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和宜昌市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员聘用合同鉴证是政府人事部门依法审查、证明聘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经过鉴证的聘用合同是人事争议仲裁部门依法进行人事争议仲裁的依据。
  第三条 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合同的鉴证机关,市和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按隶属关系承办全员聘用合同鉴证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全员聘用合同包括:
  (一)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与单位职工签订的聘用合同;
  (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续订的聘用合同;
  (三)其它人事聘用合同。
  第五条 鉴证机关应在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鉴证。
  第六条 全员聘用合同鉴证应审查下列内容:
  (一)单位的属性;
  (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全员聘用合同的资格。
  (三)是否符合人员编制宏观调控原则;
  (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全员聘用合同;
  (六)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七)中外文合同文本是否一致。
  第七条 合同鉴证时,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签订的全员聘用合同文本一式三份;
  (二)用人单位为法人的,应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用人单位不是法人的,应提供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和国家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聘用人员的身份证明;
  (四)政府人事部门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鉴证机关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全员聘用合同文本及材料不完备,应通知当事人予以补正。
  第八条 对审查合格的全员聘用合同,政府人事部门应予鉴证,鉴证人员应在全员聘用合同文本上签名并加盖全员聘用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
  对审查不合格的全员聘用合同,应指导当事人按照有关要求修改或重新签订,然后办理鉴证手续。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全员聘用合同,不予鉴证,并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在合同文本上注明。
  第九条 鉴证机关向申请鉴证的当事人收取鉴证费,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条 对已鉴证的全员聘用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后与所签聘用合同相矛盾的,应重新办理的鉴证手续,不再收取鉴证费。
  第十一条 鉴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有意为不真实、 不合法的全员聘用合同提供鉴证的;
  (二)不按政策规定,超标准乱收费的。
  第十二条 三资企业、 民营企业中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聘用合同,参照本办法鉴证。
  第十三条 全员聘用合同文本由宜昌市人事局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宜昌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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