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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6 生效日期: 2000-09-26
发布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费字(2000)302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最近,有的地方和部门要求进一步明确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问题,为了加强收费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税务登记证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省物价局、经贸委、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纠风办《关于转发和贯彻国家计委、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对企业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鄂价费字[1998]387号)的规定,全省所有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含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和个体)收费标准统一规定为正本每证10元,副本每本10元。正本镜框由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按印制成本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过去所有与此不符的规定及解释均以此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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